太原中院聘任財務調查員提高執行效率

“外援”一出手 就知暗賬假賬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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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調查員,協助法官精准識別賬目中的“偽裝”,助力執行“查賬”工作。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財務調查員聘任公告》,面向社會選聘注冊會計師、經濟師。一年多時間來,工作成效如何?如何進一步完善?3月14日,山西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首次聘用20名財務調查員
  很長一段時間,太原法院的執行法官頗為苦惱。被執行公司運營得風生水起,賬上卻沒錢﹔簽署了和解協議,卻推說資金周轉困難不履行﹔信用懲戒措施都用上了,還是執行不回錢……
  隱匿轉移財產、抽逃出資、虛假出資、賬外循環,被執行人規避履行義務的手段五花八門。執行干警日夜奔波,申請執行人焦灼地等待。
  太原中院執行局負責人透露,2021年以來實踐表明,有一部分被執行企業甚至存在三套賬目,一套提供給稅務局,一套用於內部股東分紅,一套提供給銀行貸款,執行法官“霧裡看花”分不清,經常是事倍功半。有一個案子,耗時8個月之久,審計費用高達250萬余元。大部分公司以自己賬戶沒錢了或入不敷出等各種理由不付執行人的錢。
  如何讓“影子賬”無處藏身?執行工作不能是筆糊涂賬,即使執行不回錢,也要執行回個明白。從2021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始探索財務調查員制度。
  2023年,為充分借助財務調查員的專業能力解決執行工作遇到的專業性問題,規范財務調查員工作,《關於聘任財務調查員的實施辦法》印發,明確了聘用財務調查員的條件、工作職責、權利及義務。2023年11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財務調查員聘任公告》,面向社會選聘注冊會計師、經濟師。經過公開選聘,結合報名人員工作經歷以及業績情況,首次聘用了20名財務調查員。這20人均具備會計師或者經濟師資格,分別是高校教授、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企事業單位的財會人員等,專門研究企業資產、負債、利潤等問題,受法院委托參加執行案件的財務調查工作,重點針對被執行企業是否可供執行的價值的資產、是否存在抽逃出資、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賬或者賬外循環、是否存在非正常分紅等財務問題,獨立、可觀、公正發表意見和建議。
  成效如何?大家仔細“對賬”
  正式開展財務調查員制度一年以來,提高了執行效率,增強了執行效果,發揮了震懾作用,提高了專業素養。晉源區一家公司聽到有財務調查員來核查,在震懾之下,主動支付了欠款。
  今年1月14日,太原中院黨組會議室內,財務調查員工作座談會正在召開。太原中院執行局法官、各基層法院執行局局長與20名財務調查員分坐兩側,“對起了賬”。
  會議一開場,法官們便暢談起一年來的好效果。“財務調查員可以協助全面審查被執行人的財務記錄,識別明賬、暗賬、虛假賬,有利於發現被執行人的隱匿資產,節約執行資源,有效打擊規避執行行為,高效透明執行。”太原中院執行局局長邢如灝認為,財務調查員在提高效率上起了大作用。
  “財務調查員全面審查財務記錄時,發現被執行人有77個銀行賬戶未向法院申報,我們4名執行法官扑在這個案子上查了幾個月都沒進展,他們兩周就協助查實了隱匿資產。”晉源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牛慧忠感慨道,財務調查程序靈活、耗時短、成本低,幫了法官大忙。
  “研究了被執行人的資產、負債、利潤,核對了560本賬冊、15000條財務流水后,財務調查員反饋,被執行人存在資金賬外循環可能,據此查到了財產線索。”太原中院執行法官嚴杰說,自己所在的執行團隊引入財務調查員后,查賬效率提升了50%。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經財務調查員調查,確認被執行企業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太原法院會提前啟動“預重整、預和解、預清算”措施,促進市場主體有序退出。
  此外,這一制度看穿“三套賬”,確保執行到位,全面審查被執行人的財務記錄,識別“明賬、暗賬、虛假賬”,發現被執行人的隱匿資產,節約執行資源,有效打擊規避執行行為。同時,協助發現規避執行和拒執行為,及時向公安移送拘執線索,倒逼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
  財務調查員制度將繼續助力
  至今,太原法院對145件執行案件進行了財務調查,查實資金賬外循環5.8億元。其中,執行完畢35件,達成和解33件,確無財產移送破產72件,移送拒執5件。
  成效是實打實的,但問題更值得被看見。“請各位財務調查員講真話、出真招,有問題講問題,有建議提建議,有經驗說經驗。”太原中院黨組書記、院長於昌明說。
  20名財務調查員,結合自己參與涉企類執行案件財產調查的經歷,直言不諱地提出23項問題:
  “財務調查要找軟肋、抓重點。例如我參與的案件就是通過銀行流水,來交叉檢驗公司經營活動的資金往來是否合理。”
  “跟隨法官去現場那次,被執行公司最配合,財務資料最全面,威懾力最強。有些案件我們無法去現場,法官對財務工作又不夠了解,調回來的財務資料不全不盡,后續工作也不好開展。”
  “我參與的兩次財務調查都是針對紙質賬冊,資料多、查閱、存儲不易。法院應該與時俱進,引入審計軟件,便於對電子賬冊進行調查。”
  “我的建議是,要全面!不僅要調取公司賬冊,還要調查出入庫單、資金往來票據等會計憑証。很多公司拿假賬應付法院,但是會計憑証造不了假。”
  “我覺得法院應該進一步完善聘任財務調查員的實施辦法,例如明確財務調查范圍,規范財務調查行為。”
  ……
  20名財務調查員各抒己見,於昌明表示,將針對這23項問題一一找辦法,從啟動方式、調查范圍、職責權限、財務調查報告、專業聽証等各方面予以規范明確。“我院將於近期啟動第二批財務調查員聘任工作,希望執行法官都把財務調查員機制用起來,落實好。”結合大家發言中提到的問題,於昌明強調,要進一步完善財務調查員機制,更好地發揮財務調查員職能作用。做實財務調查員機制,兩級法院要積極適用推廣,出真招辦實事。加強業務培訓,切實提升執行法官財務水平。

山西晚報記者 宋俊峰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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