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不是想賣就能賣 也不是想咋運就咋運
煙花爆竹不是想賣就能賣 也不是想咋運就咋運
1 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涉嫌違法 轉發也擔責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臨近春節了,大家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也熱鬧起來。有賣水果的、賣對聯橫幅的……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微信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涉嫌違法。1月7日,晉城市公安局向社會發布重要提醒,在微信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涉嫌違法,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針對售賣煙花爆竹,警方對大家最為關注的3個高頻問題進行了解答。
煙花爆竹能否在網上進行買賣?
商家如果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是一種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但是,如果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証都涉嫌違法。微信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就已經達到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准。
賣煙花爆竹需要辦什麼証?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售賣煙花爆竹必須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証,取得相應許可証后方可進行銷售。與此同時,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還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在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數量較大,將涉嫌非法經營。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轉發也要擔責。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此類廣告,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 非法運輸煙花爆竹 這可“駛”不得
山西晚報訊(記者 楊晶)煙花爆竹裝滿車就上路,高速交警提醒你,煙花爆竹可不是你想運輸就能運輸的。1月7日,山西高速交警通報了一起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案件。
1月6日11時30分許,在太原南二環高速路上,高速交警六支隊八大隊民警在太谷收費站開展交通違法整治行動,民警在例行檢查時,透過車窗玻璃意外發現一輛貨車放置的箱子上寫著“加特林”幾個大字。出於警惕,民警立即引導駕駛員將車輛停在了安全地帶,並進一步檢查。
當后備廂打開后,煙花爆竹幾乎堆滿了整個后備廂,包裝箱上印有“花開富貴”“煙花”“財富連城”等字樣。經查,該車並未得到合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許可,煙花爆竹屬於易燃易爆物品,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高速交警將該案件移交給當地胡村派出所處理。
臨近年終歲尾,煙花爆竹市場進入旺季,但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高速交警在此特別提醒廣大駕駛人,春節即將來臨,雖然煙花爆竹能增添節日氣氛,但切勿為了一時之利而違反法律規定,鋌而走險從事非法運輸活動。讓我們共同遵守法律法規,選擇合法渠道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營造一個安全、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