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裡辱罵他人 警方: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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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因為與同小區的一名業主發生爭執,董某竟在200余人的物業微信群裡連續辱罵對方……11月25日,陽曲縣公安局向社會發布信息,黃寨派出所依法查處了一起通過微信群辱罵他人的案件。警方提醒,辱罵他人的行為一旦超過了法律的邊界,就不僅是嘴上說說而已,還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目前,董某已被警方處以行政處罰。
  11月15日,黃寨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報警,稱有人在小區微信群內辱罵他,請求公安機關處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展開調查取証,並依法傳喚董某到派出所接受詢問。經查,違法行為人董某因與報警人有矛盾,11月12日晚,董某在小區200余人的微信群內,發布了十余條針對報警人的侮辱性語音,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到案后,董某后悔不已,對自己在微信群公然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近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陽曲縣公安局依法對董某給予行政處罰。
  “網絡無疆,言論有界。”民警提示,網絡空間是現實社會的延伸,雖然是虛擬空間,但並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網絡世界中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特別是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文明有度,切莫因一時沖動,為逞口舌之快而受到法律嚴懲。
  法律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責編:劉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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