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離譜 一個敢“借”一個敢“花” 一張百元假幣兩人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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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不想借給朋友錢又不好意思拒絕,女子便將此前收到的一張百元假鈔“借給”對方。結果,造成一張假幣,兩人被行政處罰的惡果。11月12日,太原公安鼓樓派出所向社會通報了這起警情。
  警方也提醒廣大市民,客觀上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並且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就達到立案追訴標准。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和使用是“或”的關系,即使隻有持有的行為,也構成犯罪。
  今年10月29日,太原鼓樓派出所接到轄區某珠寶店報警,稱一男子使用假幣在店內購物。出警民警現場了解到,當天一男子用100元現金在店內購買了一枚價值90元的戒指。男子離開后,店員發現這張100元紙幣是假幣。
  民警在11月10日將使用假幣購物的男子閻某抓獲。據閻某交代,這張假幣是自己認識的一張姓女子給的,民警隨后找到了張某。面對民警詢問假幣來源一事,張某懊悔不已,稱這張假幣是自己在經營中收到的。
  “閻某問我借錢,我也不富裕,就不想借。最后想到自己有張假幣,我就想用這個把他打發了。”張某表示,“借出”假幣時,她也告訴閻某這張是假幣,可沒想到閻某還是冒險將它花掉了。
  警方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閻某和張某的行為已經違法,雖不達法律規定的總面額4000元或幣量400張(枚)的刑事立案標准,但已夠行政處罰標准。因此,鼓樓派出所依法將閻某行政拘留5日,對張某處以500元罰款。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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