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三適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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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和金融機構要遵循“三適當”原則:
  一是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消費者應結合自身的需求、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最合適的保險產品﹔金融機構需深入了解客戶需求,推薦合適的產品。
  二是銷售渠道的適當性。
  消費者應選擇信譽良好、合法合規的銷售渠道﹔金融機構需根據產品特性和客戶群體選擇合適的銷售渠道。
  三是目標客戶的適當性。
  消費者需清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而金融機構在設計產品和服務時,則要確保與客戶需求、風險偏好和投資目標相匹配。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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