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潛逃兩年 民事“賴”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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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面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總有人心存僥幸,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他們以為不履行義務,法院也“無可奈何”,殊不知當民事責任“賴”成了刑事責任,等待被執行人的將是刑事處罰。9月18日,太原公安萬柏林分局向社會發布信息,拒不執行法院要求歸還巨額欠款,四處躲藏潛逃兩年的趙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1月,太原公安長風責任區刑警隊接到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移交的趙某拒不執行判決的裁定案。經查,趙某自2016年6月起,明知應當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情況下,拒不申報財產情況、逃避執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022年7月,警方將趙某上網追逃,但趙某卻消失得無影無蹤。兩年來,民警始終沒有放棄對趙某的追查,但始終未發現其蹤跡。近日,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了趙某蹤跡,並在分局網安大隊民警的配合下,成功將趙某抓獲。目前,趙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第一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責編:劉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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