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賺1000元“好處費”幫騙子辦8萬元超市卡變現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社會新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太原一男子為了賺取1000元的“好處費”,明知是幫助電詐團伙洗錢依舊聽從對方安排,共計購買8萬元的超市購物卡幫助騙子變現。9月9日,太原公安萬柏林分局向社會發布信息,虞某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太原公安長風責任區刑警隊民警在調查偵查中發現,太原男子虞某可能存在涉嫌違法犯罪。在掌握充分証據后,警方將26歲的男子虞某抓獲。從今年6月開始,虞某在明知上線使用對公賬戶為網絡騙子洗錢的情況下,仍聯系多家超市,購買8萬元超市購物卡,幫助騙子變現,並非法獲利1000元。“我也知道這件事不該做,但還是心存僥幸覺得警方可能查不到自己,並且我也沒想到幫騙子的后果會這麼嚴重。”案發后,虞某得知自己僅僅因為1000元的“好處費”將面對刑事處罰非常后悔。
  警方提醒,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層出不窮,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廣大群眾務必提高防騙意識,做到謹慎交易,不輕易轉賬或匯款。同時,不要為了獲得所謂的好處費、高額佣金將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賬戶出賣或出租給他人使用,否則既涉嫌違法犯罪,也可能成為違法分子的幫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責編:劉_洋)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