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僥幸找人替考 倆人雙雙被刑拘

好好了解一下“代替考試罪”,有些忙真的不能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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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是考試選拔的生命線,有些人卻動起了歪腦筋,企圖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最終,應考者和替考者雙雙墜入法網。7月24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公安小店分局獲悉,因男子史某遠找來朋友賈某代替自己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二人均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警方抓獲歸案。
  自知水平不行,就找“槍手”頂替
  前不久,眼看2024年度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日益臨近,已經報名參考的史某遠愈發焦躁。原來,因為自己平日疏於備考復習工作,史某遠深知憑借自己的真實實力,要是參加考試肯定“名落孫山”。為此,他考慮再三后,便動起了找“槍手”代替考試的念頭。隨后,史某遠聯系了朋友賈某,商定由其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溝通中,史某遠也表示絕對不會讓賈某“白幫忙”。最終,在利益的驅使下,賈某答應了對方這個離譜的要求。
  7月14日,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開考。當天上午,賈某攜帶史某遠的身份証,順利進入考場,小心翼翼地答題,有驚無險地結束了上午的考試。然而,到了下午考試時,監考人員發現了“替考”的端倪。最終,經監考人員審查,無法自圓其說的賈某,假借上廁所倉皇逃離了考場。接到報警后,太原公安小店分局塢城責任區刑警隊民警根據線索迅速展開偵查,鎖定了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案發當晚,民警在太原市一小區內將犯罪嫌疑人賈某、史某遠抓獲。經審訊,兩人對涉嫌代替考試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真的是腸子都悔青了,沒想到事情會這麼嚴重。”落網后,史某遠和賈某得知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都非常后悔。目前,犯罪嫌疑人賈某、史某遠已被公安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9年來11146人因作弊、替考被判刑
  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截至今年4月30日,全國法院審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案件共4007件,判處罪犯11146人。
  警方介紹,考試作弊行為破壞考試秩序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之一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對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同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9月4日,《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為依法有效打擊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指引。
  最高法指出,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信技術的迅猛發展,考試作弊犯罪的組織化、團伙化程度越來越高,跨地域、大規模、非接觸式的有組織作弊活動逐步涌現,相關犯罪行為愈發隱蔽。少數考試培訓機構為牟利,打著“報名調劑”“保錄包過”“不過退款”的旗號,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助考”服務,誘導考生作弊犯罪。圍繞考試作弊,逐漸形成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相互依賴、分工嚴密的利益鏈條,嚴重損害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必須依法懲治,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更應依法從嚴打擊。目前,組織考試作弊亂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秩序明顯好轉。
  代替考試罪中的考試有哪些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刑法第284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首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其次,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還有就是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此外,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如: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值得一提是,英語四六級等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替考罪”的范圍。
  在代替考試罪的定性、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的定性要注意三點: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本罪所指的考試,必須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范圍之內﹔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

山西晚報記者 辛戈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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