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巡抓獲“取款仔”臨汾警方順線打掉“跑分”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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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劉江 通訊員 田哲斌)兩名男子戴著帽子和口罩,趁著深夜,鬼鬼祟祟出現在ATM自助取款機處。近日,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取款仔”被夜巡的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局防暴巡警大隊警務站巡邏小組逮了個正著 。
  4月20日凌晨1時40分許,東城警務站巡邏小組巡邏至轄區某超市附近時,發現兩名男子捂得嚴嚴實實,在超市旁邊的自助取款點外徘徊,形跡十分可疑,巡邏小組立即上前盤查詢問。
  “你們為什麼大量取錢?手中的銀行卡是誰的?取來的現金干什麼用?”面對巡邏小組的詢問,兩男子神色慌張,給出的回答“牛頭不對馬嘴”,也說不清隨身攜帶4萬元現金來源。
  巡邏小組立即將兩男子帶回警務站,經過進一步詢問,了解到張某、宋某某二人是臨汾市古縣人,他們深夜到ATM自助取款機處,是幫助電信網絡詐騙團伙進行轉賬和取現的。隨后,巡邏小組將兩名嫌疑人移交反詐中心。
  接辦案件后,堯都區公安局反詐中心深入分析研判。4月22日,辦案民警順線抓獲電詐團伙“卡仔”謝某某(男,39歲,堯都區人),成功打掉一個上下勾連、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跑分”洗錢的犯罪團伙。
  經查,今年4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張某、宋某某先后在古縣、堯都區等地租房當活動據點,通過手機某APP與電信網絡詐騙團伙聯絡,根據“上線”指令,與“卡仔”(提供銀行卡人員)對接,用多張銀行卡進行轉賬、取現,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資金流轉服務,涉案資金110余萬元,該二人各獲取佣金3000元。“卡仔”謝某某與“取款仔”聯系,將以自己身份証辦理的銀行卡交給張某、宋某某,銀行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目前,張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被堯都區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查獲的4萬元現金已返還被害人,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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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警方提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作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的重要一環,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出租、出借、出售個人的手機卡和銀行卡涉嫌犯罪,“幫忙轉賬取現獲利”實質是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團伙進行“洗錢”,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切莫貪圖小利,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凶”,因此觸犯法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編: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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