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偷點兒電纜線,咋就判得這麼重?

檢察官表示,有些“小偷小摸”可能面臨“死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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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偷點電纜線怎麼就涉嫌破壞電力設備罪?量刑為何會這麼重?”白某某不知道的是,其伙同項某某、吳某某盜竊的電纜線可不是普通的財物,而是已經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其行為已涉嫌破壞電力設備罪。3月12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平遙縣人民檢察院獲悉,經法院審理后,白某某等3人最終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至3年不等的刑罰。
  2023年初,白某某結識了老鄉項某某和吳某某。同年4月,3人路過平遙縣香樂鄉一帶時,白某某注意到路邊有不少新建的變壓器,便與項某某、吳某某商量盜竊電纜線賣錢。
  此后,3人選擇白天踩點,深夜作案,作案地點多位於廠礦、鄉村偏僻地段。經查,2023年4月4日至11日,3人連續盜竊作案6次,盜竊電纜線一百余米,金額達3萬余元。事后,3人將盜竊的電纜線低價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所得贓款全部用於個人揮霍。
  案發后,幾人相繼落網,但他們得知自己的行為將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破壞電力設備罪被起訴時,非常詫異,“3個人一共才偷了一百米電纜線而已啊!”
  檢察官表示,很多違法嫌疑人錯誤的認為“小偷小摸”即使被抓,也不可能處罰太重。但殊不知,犯罪對象不同,刑罰也各異,有些“小偷小摸”也可能面臨“死刑”的處罰。
  該案中,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處於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盜竊尚未投入使用的電力設備,可能涉嫌盜竊罪。如果盜竊處於運行使用中的電纜設備,已非單純取財,可能涉嫌破壞電力設備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電力設備進行了明確解釋,“本解釋所稱的電力設備,是指處於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白某某等3人盜竊系已經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且3人盜竊電纜線的行為不僅損毀了電纜線、變壓器本身,更直接影響到被害村民灌溉、夜晚行人的正常通行,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檢察機關提醒,保護電力設備,人人有責。偷電纜必觸“紅線”!電纜是重要的電力設備,其承擔著輸送電力、輸送信號的功能,偷盜電纜線既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輕則引發斷電事故、用電障礙,重則危及生命安全,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切勿心存僥幸盜竊電纜從中牟利。
  日常生活中,大家如發現有偷盜、毀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應及時報警,廠礦、施工單位也要提高防范意識,加強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莫為有心之人提供可乘之機。從事廢品收購行業的從業人員,不得隨意收購來歷不明的電纜線,需核實收購物品的來源並如實對收購情況進行登記,避免為他人銷贓提供便利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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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壞電力設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8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盜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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