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個先行”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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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頒布實施,2002年進行第一次修訂。此次再次修訂,標志著我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共八章、101條,確立了“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意義重大。
  保護第一,考古先行。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確立了“先考古、后出讓”制度,並同步完善了建設工程前考古制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考古工作的重視,進一步凸顯了考古工作在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的作用和意義。相關規定將有力改變過去基本建設工程中“邊施工、邊發掘”的考古工作局面,糾正多年來雖然執行“既有利於基本建設,又有利於文物保護”“重點發掘,重點保護”等原則,但事實上仍是基本建設第一、文物保護第二的局面。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劃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為相關建設工程避開地下文物埋藏區域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而且動態調整相關區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減少行政成本和建設單位成本。
  加強管理,規劃先行。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相關規劃與文物保護的銜接要求,在法律上確立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地位,並明確工作程序。目前,省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包括了文化遺產保護章節,對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僅是以名錄的形式給予確認,不能做到如土地、生態、城建的“三區三線”的形式確認,不可移動文物的空間管理不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護。
  有效利用,研究先行。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多處規定了文物有效利用和價值挖掘闡釋,這是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的重要內容。比如,第四條規定“文物工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明確了文物有效利用的方向﹔第十五條規定“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在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的六大作用”,明確了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的工作方向﹔第十八條規定“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明確了文物有效利用的前提、原則和實現方式。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了對在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工作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這是十分明確的價值導向。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在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等章節,也有針對性地增加了加強價值挖掘闡釋的規定,如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強調文物講解說明在文物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性。

  山西晚報·山河+ 記者 孫佳森 綜合整理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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