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注入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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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立足新時代新的文化使命和文物保護的現實需求,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作出科學系統的法律規范和制度安排,為新時代革命文物資源保護利用和革命文化傳承發展提供了堅強法律保障。
  一是從國家治理和制度安排上,明確規定文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二是從發展理念和工作要求上,明確規定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
  三是從革命文物保護范疇和實施主體上,明確規定對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和偉大建黨精神等有關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保護。
  四是針對文物資源的普查調查和資源管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全面掌握文物資源及保護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是圍繞加強文物資源的價值挖掘和文化傳承,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和規范文物價值挖掘闡釋,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發展研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
  六是圍繞推動文物保護利用科學研究、科技融合、社會參與,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文物保護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鼓勵開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採集和展示利用。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
  七是圍繞統籌協調文物資源保護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有關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有關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並納入規劃。在舊城區改建、土地成片開發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事先組織進行相關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及時開展核定、登記、公布工作,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建設性破壞。
  八是圍繞文物資源的活化利用和教育功能發揮,明確規定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准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護可移動文物,開展文物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活動。
  九是圍繞文物安全與管理責任,明確規定因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風險,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有關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南麗江整理

(責編: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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