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數據共享條例》公布 8月1日起施行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國內新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務數據共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推進政務數據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務服務效能,全面建設數字政府。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規定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統籌協調、標准統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細化各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政府部門及其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機構的職責。
  二是優化目錄管理。規定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明確政務數據目錄編制、發布以及動態更新等要求。確定政務數據共享屬性的分類,禁止擅自增設條件阻礙、影響政務數據共享。
  三是細化共享使用要求。規定通過共享獲取政務數據能夠滿足履職需要的,政府部門不得重復收集,明確牽頭收集政務數據的政府部門的職責。細化政務數據共享申請、答復的流程及時限要求。明確政務數據質量管理、校核糾錯及共享爭議解決處理機制。規定上級政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部門的履職需要,在確保政務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完整回流相關政務數據。
  四是加強平台支撐。規定整合構建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要求已建設的政務數據平台納入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原則上不新建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系統。明確各級政府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五是強化保障措施。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強調需求部門在使用依法共享政務數據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責任。細化政府部門和受托方政務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及處理投訴舉報要求。提出政務數據共享經費保障和預算管理要求。
  政務數據共享條例
  總則
  ●為了推進政務數據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務服務效能,全面建設數字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遵循統籌協調、標准統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管理體制
  ●政府部門應當落實政務數據共享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制度,組織研究解決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政府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機構。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具體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更新和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二)組織提出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申請,組織審核針對本部門政務數據的共享申請,協調並共享本部門政務數據﹔
  (三)確保本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符合政務數據共享標准規范﹔
  (四)組織提出或者處理涉及本部門的政務數據校核申請﹔
  (五)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中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組織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安全性評估﹔
  (六)本部門其他與政務數據共享相關的工作。
  目錄管理
  ●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制定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標准規范,組織編制國家政務數據目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目錄。
  政府部門應當依照本部門職責,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標准規范,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政務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
  (一)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以按照一定條件提供給有關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政務數據目錄實行動態更新。
  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或者政府部門職責變化導致政務數據目錄需要相應更新的,政府部門應當自調整、變化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政務數據目錄完成更新,並報送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審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更新期限的,經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務數據目錄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發布。
  共享使用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申請共享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政務數據共享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應當自收到政務數據共享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報經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同意,並告知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絕。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共享政務數據。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可以通過服務接口、批量交換、文件下載等方式向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共享政務數據。
  ●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政務數據校核糾錯制度。
  政府部門應當依照本部門職責,建立政務數據校核糾錯規則,提供糾錯渠道。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應當記錄政務數據使用狀態,發現政務數據不准確或者不完整的,應當及時向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提出政務數據校核申請。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政務數據校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更正並反饋校核處理結果。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共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予以通報。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應當對共享政務數據的使用場景、使用過程、應用成效、存儲情況、銷毀情況等進行記錄,有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和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可以查閱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有關記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平台支撐
  ●國家統籌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政務數據安全防護能力,整合構建標准統一、布局合理、管理協同、安全可靠的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
  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統籌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整合構建國家政務大數據平台,實現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務數據平台、各地區政務數據平台互聯互通,為政務數據共享提供平台支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按需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共享政務數據。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優化本部門政務數據平台,可以支撐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未建設政務數據平台的,可以通過國家政務大數據平台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政務數據共享中的應用。
  保障措施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碼管理等部門,根據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政務數據共享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責任。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務數據過程中發生政務數據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應當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和政務數據分類分級管理要求,保障政務數據共享安全。
  政府部門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務數據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安全風險監測,發生政務數據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責任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或者更新政務數據目錄﹔
  (二)通過擅自增設條件等方式阻礙、影響政務數據共享﹔
  (三)未配合數源部門及時完善更新政務數據﹔
  (四)未按時答復政務數據共享申請或者未按時共享政務數據,且無正當理由﹔
  (五)未按照規定將業務信息系統收集和產生的下級政府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回流至下級政府部門﹔
  (六)收到政務數據校核申請后,未按時核實、更正﹔
  (七)擅自終止或者變更已提供的政務數據共享服務﹔
  (八)未按照規定將已建設的政務數據平台納入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
  (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重復收集可以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
  (二)擅自超出使用范圍、共享目的使用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
  (三)擅自將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提供給第三方﹔
  (四)共享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共享目的不再必要,未按照要求妥善處置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
  (五)未按照規定保存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有關記錄﹔
  (六)未對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明確數源部門﹔
  (二)未按照規定對政務數據共享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共享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或者在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新華社

(責編:馬雲梅)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