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著同學幫掃的單車上路 9歲孩童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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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掃即行,便利觸手可及。當騎行賬戶出借給未成年人,這份看似輕鬆的便利可能在轉瞬間變為潛伏的危機。7月14日,大同交警通報了一起事故,就是因為未成年人借用他人賬戶騎行共享單車引起的。事故發生,究竟應該誰擔責?未成年人騎行需要注意什麼?近日,山西晚報·山河+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
  同學幫忙掃碼 9歲男孩違規騎行釀事故
  7月14日,大同交警通報了一起事故。大同市雲岡區平泉路上,年僅9歲的范某某騎行共享電單車時,失控撞上路邊停放的小型客車,造成孩子受傷及兩車損壞。調查發現,范某某使用的共享單車是通過同學幫忙掃碼獲得。事故發生時,孩子未佩戴頭盔,而其家庭情況也令人嘆息,母親已去世一年多,平日由奶奶照料。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投放的共享單車,都通過實名認証、人臉識別等方式對未成年人設置了“使用門檻”,即便達到法定年齡,使用共享單車還需遵守平台規定。多數平台要求用戶年滿16周歲才能注冊賬號,12-16歲的未成年人需在監護人陪同下使用。那未滿12歲的孩子是如何解鎖共享單車的呢?從走訪了解到的情況來看,部分未滿12周歲的青少年會從家長或成年親屬處獲取到微信、支付寶賬號或利用他們的實名認証開鎖騎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則必須年滿16周歲。本案中范某某年僅9歲,無論騎行的是自行車還是電動自行車,都嚴重違反了法定年齡要求。共享單車平台在用戶協議中同樣嚴格規定,使用者需為“年齡在12-70周歲,且身體健康具備騎行條件的用戶”,賬號僅限本人使用。范某某同學“幫忙掃碼”的行為,本質上是將注冊用戶的專屬使用權進行了違規出借。
  事故背后責任如何厘清?
  事故發生了,究竟應該誰來擔責?山西晚報·山河+記者走訪了交警和法律專業人士。
  首先,監護人責任首當其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即使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如奶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其賠償責任不可推卸。此案中,范某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需對事故造成的他人車輛損失及孩子自身傷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此外,出借賬號者難辭其咎。幫忙掃碼的同學(或其監護人)將自有賬號出借給明顯不符合使用條件的范某某,直接違反了與運營平台簽訂的協議。專家指出,若因出借行為直接導致事故,出借人需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為“好心幫忙”敲響了沉重的法律警鐘。
  平台責任在於“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平台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如車輛嚴重失修、鎖具故障等。當前技術和成本限制下,平台雖無法實時監控實際騎車人是否為注冊者本人,但已通過用戶協議明確使用資格。業內專家認為,平台在身份核驗環節仍有提升空間,需探索更可靠的“人証合一”技術(如人臉識別)從源頭堵住漏洞。
  家長要提醒孩子注意騎行安全
  會騎車,不等於能騎車上路。對12周歲以下孩子騎行共享單車的行為,千萬不要不以為然。不管是家長還是其他人,不能將單車“共享”給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監護人必須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明確告知並堅決制止其違規騎行行為,特別是嚴格管控手機使用和掃碼行為。
  暑期來臨,騎行安全也是家長需要注意的。首先,明確准駕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同時,提醒孩子遵守交通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同時,騎行前檢查車輛,騎行時佩戴頭盔,不闖紅燈,不逆行,精神專注心神寧﹔控制速度,握緊車把,橫過道路應推行。
  承擔監護責任的家長應根據孩子的身高、體型,為其選購合適的電動自行車或者自行車,加強對孩子的約束教育,培養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識。

  山西晚報·山河+ 記者 楊晶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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