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引糾紛 法官講情講理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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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一套房牽動兩家人心。當買賣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甚至“對簿公堂”時,如何解開“心結”,讓糾紛止步於庭前?7月14日,長治市潞城法院用一次成功的調解給出了答案。
  黃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看中了申女士夫婦位於潞城區某小區的一套房產。今年5月初,三方順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服務合同,黃先生依約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費。然而,數日后,申女士夫婦致電黃先生,表示不再出售該房屋,僅同意退還定金。黃先生認為自己蒙受了中介費、貸款辦理費等損失,依據合同,對方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於是將申女士夫婦及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索賠各項損失。
  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后,申女士夫婦也作為原告另案起訴了黃先生。其在訴狀中稱,自己已按約結清房屋貸款、取得產權証並騰空房屋,當通過中介通知黃先生辦理過戶時,黃先生卻以“已另購他房”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法院確認合同有效,並判令黃先生支付剩余房款及承擔律師費。
  兩起案件相繼受理后,承辦法官敏銳地意識到,這看似互相指控違約的“羅生門”,實則是同一房屋買賣關系引發的連環糾紛。表面針鋒相對,背后必有隱情。法官沒有急於開庭下判,而是耐心梳理案情,仔細審核雙方提交的証據材料。在庭審中,承辦法官憑借豐富的審判經驗和細致的觀察,透過雙方激烈的言辭交鋒,敏銳地捕捉到關鍵信息:賣方申女士夫婦在交易初期確實萌生了“悔意”,是其主動提出不再履行合同。
  找到糾紛的“心結”,法官便以此為核心展開調解工作。法官採取了“背靠背”與“面對面”相結合的方式。對賣方申女士夫婦,嚴肅指出其先行反悔的行為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耐心解釋合同效力及違約后果,引導其理性看待自身責任﹔對買方黃先生,對其遭遇表示理解,同時分析訴訟風險及時間成本,引導其權衡利弊,考慮更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
  最終,在法官情、理、法並重的耐心疏導和不懈努力下,雙方成功打破僵局,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申女士夫婦同意向黃先生退還相關費用共計4萬元整,雙方放棄其他所有訴訟請求,兩案糾紛就此了結,互不追究。這場因一套房引發的“連環訴”,在法官手中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官介紹,定金具有明確的債權擔保性質,旨在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因其在促進雙方當事人信守承諾、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被廣泛運用在房屋交易等日常生活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進行交易時,請注意保留相關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証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提供有力的証據支持。

  山西晚報·山河+ 記者 楊晶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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