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養犬新規11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記者 曹婷婷)10月14日,記者獲悉,《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域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犬齡滿3個月的,養犬人應當申請養犬登記。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有固定住所並獨戶居住。個人申請養犬的,攜帶犬隻並持養犬人身份証明、犬隻免疫証明等相關証明到派出所辦理。每隻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費500元,從第二年起每隻犬管理費100元。飼養絕育犬隻的,從犬隻絕育的第二年起減半收取管理費。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費。
同時,養犬人應當將飼養的犬隻送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隻免疫証明。此外,犬隻需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1.2米,要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即時清除犬隻排泄的糞便、制止犬隻吠叫和攻擊行為,攜帶犬隻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期。
《條例》第17條還明確規定了34種在重點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隻和大型犬隻,包括工作用犬、獵犬、梗犬、非運動犬等類別,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此外,《條例》規定:養犬人一旦違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面臨50元至3000元罰款,甚至沒收犬隻。其中,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隻、大型犬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200元罰款﹔外出不束牽引帶或者牽引帶長度超過1.2米的,當場處50元罰款﹔違反外出不束牽引帶或者牽引帶長度超過1.2米的規定3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並沒收犬隻。
犬隻傷害他人、犬隻致人重傷或者死亡、養犬人有違法養犬記錄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並處2000元罰款。犬隻傷害他人后,養犬人不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或者未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注銷犬隻登記注冊,並處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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