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布假冒偽劣食品典型案例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太原新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為深化市場監管領域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促進各地互學互鑒有效監管經驗,8月5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一批整治假劣肉制品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典型案例。

侵犯汾酒商標案

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尖草坪區某百貨店在售的18瓶白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合法進貨憑証。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稽查中心工作人員鑒定,上述白酒為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虛假生產日期案

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函件顯示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涉案產品由某食品有限公司採購並委托其發貨。經核查,該公曾購進“大刀豬腰片”50件,庫管員李某因擔心產品臨近保質期被處罰,私自購買“手持噴碼機”對3件產品的生產日期進行涂擦篡改,后銷售給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並代為發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庫房管理員李某私自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執法機關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其個人上一年度收入一倍罰款。

獸藥殘留超標案

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榆林市榆陽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榆林市榆陽區某海鮮冷凍食品銷售部經營的鱸魚,經檢驗恩諾沙星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結論為不合格,其最終供貨商為太原市杏花嶺區某海鮮配貨中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七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假充真小串案

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古交市某燒烤店在美團平台商品頁面明確標注“牛肉小串”,但其實際原料為鴨肉、澱粉、食品添加劑等,且未向消費者明示真實成分,存在以假充真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記者 張 勇

(責編:溫文)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