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電”借出大麻煩 冰櫃凍品全“泡湯”

經法官調解,三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過失方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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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宣傳活動因為臨時借用電源線路,導致近三萬元的冰櫃凍品被損,這損失由誰來承擔?6月11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公布,馮建軍工作室就調解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借電”忘還 冰櫃凍品全壞
  3月24日,太原市某社區衛生服務站在社區搭起了活動展台,開展健康知識宣傳活動。其間,工作人員李某等人負責連接音響、展板等設備。因場地電源布局限制,他們臨時借用了張某存放食品的冰櫃電源線路。當日活動結束后,李某等人未將冰櫃的連接電源插好並恢復原狀,便離開了現場。
  4月3日,張某發現冰櫃斷電,冰櫃裡的凍品全部解凍腐爛,張某報警后查看了當時現場的公共視頻資料,視頻畫面顯示了李某等人拉線操作電源的過程。因經濟損失較大,他將某社區衛生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海鮮凍品25438元、整羊1700元、運費2100元,共計29238元。
  調解過程 法官耐心厘清責任
  隨后,張某、某社區衛生服務站代表及工作人員李某陸續來到馮建軍工作室。張某表示,冰櫃凍品因對方工作疏忽解凍腐爛,已提交凍品清單及進貨單據,要求賠償。李某辯解稱,他是受指派布置活動現場,記不清是否拔過冰櫃電源線,即使拔了也是職務行為,不應個人擔責。而衛生服務站代表則表示,開展活動的初衷是服務社區居民,屬於非盈利行為,接到張某投訴后,到現場清點了貨損,但賠償金額太高,基層衛生服務站無力承擔。
  調解現場,法官馮建軍耐心引導三方當事人,“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先梳理三個法律知識。”首先,非盈利活動能否免除侵權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凍品因斷電受損與衛生服務站未插好電源存在因果關系,工作人員疏忽造成損害,即使非故意,也不能免除責任。
  其次,本案侵權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操作規范有管理義務。但單位擔責后,若能証明李某存在重大過失,可以進行追償。
  第三,賠償金額如何認定?馮法官拿出張某提供的進貨單和凍品照片向大家說明,海鮮凍品的價值需要結合進貨憑証、市場行情核定,整羊和運費的關聯性也需進行舉証。
  聽了馮法官的釋法說理,某社區衛生服務站與其工作人員李某就本案賠償責任內部進行了明確劃分。隨后,在馮法官的主持下,張某與雙方就本案經濟損失及具體賠償金額進行協商。最終,三方達成一致意見:確認張某貨物損失金額共計24000元﹔李某賠付4000元,社區衛生服務站賠付2萬元。
  調解協議達成的那一刻,張某感激地說:“馮法官,感謝您這麼耐心地調解,講事實、講法律、說道理,化解了我的煩心事!”李某表示,將好好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而社區衛生服務站代表也說,“組織開展活動一定注意規范操作,對用電等危險操作進行雙人核查,樹牢安全意識。”
  法官說法 借用他人設備別疏忽
  說起這起案件,法官也有話說,“法律是一把精准的尺子,平等衡量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判定責任時,隻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本案調解結果既保障了張某的合法權益,使其因他人過失遭受的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合理賠償,也明確了活動組織者某社區衛生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李某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同時,也提醒公眾,在借用他人設施或設備時,應盡到謹慎管理義務,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損失。同時,遇到類似糾紛,可先通過協商、調解等途徑解決,若無法達成一致,應依法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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