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輕微失信給予容錯空間和寬展期

太原實施信用懲戒緩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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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豐富完善柔性信用監管措施,4月16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從即日起,我市將實施信用懲戒緩沖制度,對輕微失信行為給予一定的容錯空間和寬展期,引導經營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

信用懲戒緩沖制度包括:住所(經營場所)異常緩沖機制、歇業緩沖機制、公示信息糾錯機制以及“信用觀察期”機制4個方面。其中,住所(經營場所)異常緩沖機制是指,對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但能通過預留電話等方式取得聯系,且無其他違法行為的經營主體,經提交書面說明材料並承諾限期改正的,給予最長不超過60日的寬展期。寬展期內,涉事經營主體完成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歇業緩沖機制是指,對決定暫停經營超過6個月以上的經營主體,督促引導其向市、縣兩級登記機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歇業備案登記。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或投訴舉報發現“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歇業備案期內暫不列入異常名錄,歇業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公示信息糾錯機制是指,建立經營主體公示信息容錯受理窗口,對公示信息抽查中發現的非主觀故意錯誤或經營主體主動發現的通信地址或聯系方式等基礎信息錯漏、財務數據單位誤標(如“萬元”“元”混淆)以及小數點錯位等明顯錯誤、網站鏈接等技術性錯誤,未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允許7日內提交申請並授權修改,經核實更正后,免予行政處罰。

“信用觀察期”機制是指,針對不同類型經營主體,區分企業2個年度、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3個年度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違法行為,設置“信用觀察期”,計算時間為經營主體末次因未按規定年報列異日期至當年12月31日,觀察期內主動補報年報的,免於行政處罰。(張勇)

(責編:溫文、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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