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情形用水權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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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布《山西省用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規范用水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其中規定,擠佔居民生活用水、農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態用水等7種情形,用水權不得交易。

用水權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用水權的基礎上,在地區間、流域間、用水戶間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進行用水權轉讓。用水權交易通過水權交易平台進行。灌溉用水等小額交易可通過水權交易App便捷開展。用水權交易可以使用國家水權交易平台,也可以使用省內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權不得交易:造成或者加劇水資源超載的﹔擠佔居民生活用水、農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態用水的﹔不具備監測計量條件的﹔受讓方為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和淘汰類目錄內的建設項目的﹔對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影響的﹔交易主體存在取用水嚴重失信行為的﹔有悖於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規定的。同時,發生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開展用水權交易的情況,用水權不得交易。(何寶國)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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