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裝強光燈,照亮的不是前路而是隱患
私自加裝強光燈,照亮的不是前路而是隱患
山西晚報·山河+訊(記者 楊晶)相信很多人可能都有過這樣的經歷,當夜間駕車正常行駛時,被對面強光照射,一時炫目造成短暫“失明”,甚至驚出一身冷汗。這多數是司機非法加裝了強光燈具。8月6日,山西交警通報了這起違法行為。
8月5日17時許,高速交警五支隊五大隊民輔警在神舟收費站開展違法集中整治行動,對過往車輛例行檢查,一輛加裝了醒目條形射燈的小型越野車被執勤民警攔下。經查,車主王某為追求夜間行車“更亮視野”,自行在前保險杠位置加裝了兩組強光燈具,且未辦理任何合法登記手續。
民警現場指出其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的規定,擅自改變車輛照明裝置。並告知其加裝的燈具未經認証,其炫目光束會影響道路監控對車牌的識別,在夜間還可能使對向車輛駕駛人瞬間致盲,進而引發交通事故,私自加裝車燈涉及車輛電氣線路的改變,會增加漏電起火風險,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民警當場責令王某立即拆除非法燈具,並依法處以罰款200元。
大家可別小看這燈光的作用,非法改裝燈光非常危險。當夜晚會車時,遠光燈、強光等可使對向駕駛人視覺上產生瞬間致盲,駕駛人如同閉眼開車,一旦遇到突發情況根本來不及反應。此外,在強光條件下,人對車速、車距的判斷力加速下降,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不僅如此,私自加裝或改裝照明裝置,因改變車輛自身線路,使其負荷加大,容易引發短路、自燃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機動車登記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高速交警也提醒大家,請勿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給車輛加裝強光燈,交警部門將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希望廣大駕駛人要引以為戒,切勿心存僥幸,堅決杜絕超限、超載,擅自加裝燈具等違法行為,共同維護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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