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山西省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號
《山西省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業經2025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盧東亮
2025年7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監測設施管理,優化氣象監測資源配置,推進氣象資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山西省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資源共享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監測設施,包括用於監測降水、風向、風速、氣壓、氣溫、地溫、濕度、能見度、大氣成分等氣象要素的設施以及天氣雷達、雲雷達等氣象專用技術裝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監測設施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設施相關工作。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氣象監測設施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氣象監測設施管理制度,建立氣象監測數據共享平台,開展氣象監測設施資源共享工作,定期通報氣象監測資源共享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監測設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在資金、用地、供電、通信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建設原則、體系構成、站點布局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納入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避免重復建設。
第七條 氣象監測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執行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
地面氣象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等重要氣象監測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征求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國土空間規劃變化,確實無法避免影響氣象監測環境且無法採取補救措施,需要遷移氣象監測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除氣象主管機構外的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依法建成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在投入運行后三個月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為了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科學普及等活動建立的臨時氣象監測設施,應當在投入運行后三個月內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氣象監測標准共建、互認機制,制定設施設備安裝、測量精度、校准和維護、數據傳輸和存儲等普遍適用的資源共享標准體系。
第十一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監測設施統計工作,將氣象監測設施統計結果報省人民政府,並向有關部門公布。
第十二條 氣象監測設施的所屬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監測設施的日常檢查和定期維護,保障氣象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氣象監測設施、氣象監測環境,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監測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計量等工作進行指導並提供技術支持。
氣象監測設施的所屬單位應當保証其使用的氣象監測設施通過氣象計量檢定。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監測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氣象監測設施的所屬單位應當對獲得的氣象監測資料進行質量控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開展氣象監測的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監測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利用、篡改、破壞、泄露氣象監測資料,不得利用氣象監測資料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數據匯交制度,對收集的氣象監測資料進行分類存儲,制定氣象數據資源清單,並會同數據主管部門、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推動實現氣象數據資源共享。
氣象數據匯交和使用單位應當有效保護、合法利用共享的氣象數據,保障氣象數據持續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能源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設施相關工作開展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監測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查處或者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涉外氣象監測設施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監測活動和資料的管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氣象監測設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