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監測管理新規亮點多 數據共享為防災減災加力

山西成為全國第二個完成氣象行業統籌管理地方立法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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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日,山西晚報·山河+記者從山西省氣象台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並於9月1日起施行。山西成為全國第二個完成氣象行業統籌管理地方立法的省份,僅次於湖南。
  省氣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郭雪梅表示,當前全球氣候形勢日趨復雜,極端天氣發生頻次增加、強度增強,氣象及次生災害多發頻發。在此背景下,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的部門統籌,推進資源共享與數據應用,已成為完善防災減災體系的迫切需求。《辦法》從法治層面規范全省各行業氣象監測設施的統籌建設與信息共享,細化落實了現有法律法規在該領域的規定,既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舉措,也能通過科學統籌讓氣象監測站網布局更合理,減少部門重復投資、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同時,統一標准與數據共享將助力各部門更高效地為政府防災減災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推動全省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升級。
  A 《辦法》以五大核心規范 夯實氣象監測高質量發展根基
  據介紹,《辦法》共二十一條,圍繞政府和部門職責、行業規劃和建設、備案統計等六類內容構建法制框架,從五大核心方面明確規范,為氣象監測工作高質量開展筑牢制度基礎。
  在權責體系構建上,《辦法》清晰界定了相關部門在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數據共享中的工作職責,著力形成“政府主導、氣象牽頭、部門協同”的管理格局,推動各部門在氣象監測領域深度協作,打破以往分散管理的壁壘。
  針對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問題,《辦法》突出“統籌”原則。明確將各部門、各行業的氣象監測設施納入統一規劃布局,同步建立建設備案統計制度,從源頭避免重復建設﹔同時統籌社會資源,鼓勵合法氣象監測設施納入統一規劃,科學優化全省氣象監測站網。此外,《辦法》還統一了設施建設標准,並明確長期維護要求,為設施持續穩定發揮效益提供保障。
  數據共享是《辦法》的另一核心著力點。其中明確提出要健全氣象監測共享機制,通過建立數據共享平台、制定氣象數據資源清單等舉措,推動跨區域、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同時強調確保數據質量與時效,讓氣象數據更好地服務於各行業需求。
  為保障各項規定落地,《辦法》健全了監督機制。針對規劃落實、設施運行、數據安全等關鍵環節,建立聯合檢查和通報工作機制,重點保障共享信息安全、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同時定期對氣象監測設施規劃建設和數據共享情況進行評估,確保制度執行不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對未按規定實施規劃建設、妨礙數據共享、破壞數據安全等行為,設定了具體處罰措施,以強化制度剛性,為氣象監測管理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B 《辦法》實施將顯五大成效
  《辦法》實施后的預期成效有哪些?省氣象局觀測與網絡處處長張紅雨在發布會上說,《辦法》通過明確權責、統籌規劃、強化共享等制度設計,將在資源配置、數據應用、災害防御等多個領域顯現積極成效。
  在資源配置優化上,《辦法》的實施將有效改變以往氣象監測設施建設中可能存在的分散化、重復化問題。通過統一規劃布局與備案統計制度,既能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又能推動社會資源統籌利用,讓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效益得到顯著提升,實現“好鋼用在刀刃上”。
  數據質量與共享水平將迎來實質性突破。《辦法》統一了氣象監測相關標准和規范,從源頭保障數據可靠性﹔同時依托數據共享平台與資源清單制度,部門間的數據壁壘將被打破,數據高效共享成為可能。這意味著各行業獲取氣象數據的便利性、時效性大幅提升,數據背后的價值將被充分挖掘,為日常工作與決策提供更堅實的數據支撐。
  氣象災害防御能力也將因《辦法》實施得到強化。借助統籌規劃下的站網優化與跨部門數據共享,全省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的覆蓋面、精准度將進一步提升。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防災減災救災中,能獲得更科學、及時、准確的氣象依據,從而凝聚起更強合力,更高效地守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長效管理機制的完善是另一重要亮點。《辦法》對氣象監測設施的運維、保護、計量檢定等環節作出明確規范,還通過檢查評估制度倒逼責任落實。這將有效扭轉“重建設、輕維護”的傾向,提升設備穩定性、延長使用壽命,確保監測數據持續有效,為氣象工作提供長期可靠的基礎支撐。
  在國家安全保障層面,《辦法》針對涉外氣象監測設施的設立與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可精准排查未經備案的非國產設備、涉外組織私自探測等潛在風險,從制度上筑牢氣象領域的安全防線,為維護國家安全添磚加瓦。
  
C 《辦法》明晰多方職責
  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處長王少俊在發布會上介紹,《辦法》通過清晰界定各級政府、氣象主管機構、相關部門及設施所屬單位的職責任務,壓實各方責任,構建權責明晰、協同高效的氣象監測管理體系。
  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發揮“總牽引”作用。《辦法》明確,其要加強氣象監測設施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工作開展提供保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以減輕基層負擔﹔同時對納入規劃的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給予資金、用地等支持,從統籌層面推動設施落地。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承擔“牽頭抓總”職責。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政府領導下,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設施相關工作,包括健全協調機制、制定管理制度﹔做好涉外氣象監測活動和資料管理,為設施運行、維護、計量等工作提供指導與技術支持﹔並通過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查處,筑牢日常管理防線。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需形成“協同聯動”合力。它們要按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監測設施相關工作,配合氣象主管機構編制專項規劃、開展聯合檢查﹔依據專項規劃建設氣象監測設施,嚴格執行統一標准、規范和規程,落實備案要求——重要建設項目立項階段需征求省氣象主管機構意見﹔同時嚴格執行涉外氣象監測設施管理要求,共同推進工作落地。
  氣象監測設施所屬單位則要扛起“直接責任”。需加強設施日常檢查和定期維護,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做好設備計量檢定或標定,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對獲取的氣象監測資料進行質量控制,依法匯交資料,並在資料匯交、使用中嚴格遵守信息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要求,從源頭保障監測數據質量與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特別明確了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數據管理職責。其需在省政府和數據管理部門領導下,建立氣象監測數據共享平台,推動數據資源共享,定期通報共享情況﹔同時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監測設施統計和公開工作,讓數據“活起來”、信息“亮出來”。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洲芬 實習生 胡朝麗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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