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晚報·山河+訊(記者 薛建英)7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作新聞發布。《條例》共7章50條,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糧、心中不慌”。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是實現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糧食安全保障法,系統規范了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為落實落細糧食安全保障法,以法治方式推動解決我省糧食安全保障的堵點和卡點問題,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及時出台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特別是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問題。《條例》規定,嚴格控制各類佔用耕地行為,依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加強高標准農田建設,健全保障機制﹔加強耕地生態保護,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鹽鹼地綜合改造、旱作梯田建設和老舊梯田提升改造﹔組織開展撂荒地摸底調查,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糧食儲備輪換保障機制,確保儲備安全﹔政府糧食儲備所需費用按照糧權屬性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實行動態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機制。此外,還明確了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動用政府糧食儲備的情形。
糧食流通和加工是糧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對糧食儲備、流通和消費環節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資源優勢,統籌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
此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檢驗檢測﹔建立糧食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同時,明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和糧食安全信息發布機制。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