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獲通過

依法筑牢校園安全“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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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新聞發布。

校園安全各負其責

學校安全事關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事關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將擔負起校園安全的重要職責,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保衛工作,排查管控治安隱患,協助化解涉校矛盾糾紛﹔指導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協助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依法查處圍堵學校,毆打侮辱教職工和學生,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加強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設施。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消防救援等部門將分別承擔起校舍安全鑒定、學校衛生和防疫保健、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保障校園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大於天。《條例》要求,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和飲用水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學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落實陪餐制度。學校應當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學生、教職工及學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應當做到明廚亮灶。

設立食堂的學校應當依法取得食品衛生許可,每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強對食品採購、加工、供應、留樣、餐飲器具清洗消毒等環節的管理,建立工作台賬。食堂委托經營的學校應當建立准入、退出機制,與經營方簽訂委托經營協議,加強對經營方的監督管理。

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機制,定期對供餐單位食品原料採購、加工、配送等全過程進行現場檢查評估。

關注學生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教育是學生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學生心理健康也是《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

《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規定,要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學校安全責任,協助建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對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的支持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務體系。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篩查、早期干預和危機干預機制,及時預防、發現和解決學生心理健康問題。通過這些舉措壓實工作責任,守護學生心理健康,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條例》規定學校要加強心理健康教育,配備心理健康教師。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輔導和疏導服務。學校在發現學生心理或者行為有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採取必要措施,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相關工作。學生家長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學校,學校應當給予關注和照顧,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條例》規定,學校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傷害的,應當及時對學生開展心理疏導教育,幫助學生及時調整情緒狀態,減輕安全事故對學生心理造成的影響,有效預防學生心理問題的發生。

《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李俊華)

(責編:劉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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