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保護法》怎麼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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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正式施行,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領域第1部法律,自1982年11月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次修訂和5次修正,此次再次進行修訂,標志著我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有多項內容直接指向文化遺產的文旅價值轉化機制,通過制度鬆綁、技術賦能、資本引導等維度重構文物與旅游的關系。
  由此來看,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逐步構建了一條“學術研究—技術創新—商業轉化—文化傳承”的完整生態鏈,文物從靜態保護對象轉化為動態文旅生產要素,文旅行業或正迎來新一輪傳統文化傳播熱。
  新舊對比 從“嚴防死守”到“有序開閘”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了文物的概念為“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遺存”,同時將文物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
  新增的條款中,有特意針對文物保護基礎工作較為薄弱等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措施,第十四條中有提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等。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也增加了一系列保護性開發條例,如第十五條增加“國家支持和規范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第十八條增加“國家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鼓勵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開展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增加新聞媒體監督和群眾舉報投訴、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等,重構了“保護—利用—傳播”的價值鏈,實現了從“靜態守護”到“動態生長”的產業變革。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通過強化文物保護和利用的平衡機制,為文旅融合發展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支撐和政策導向,更由文物到城市,重構文物與旅游的關系。
  未來圖景 文物活化的戰略拉伸
  《文物保護法》中多次提及旅游相關的內容,其中“不可移動文物”是此次修訂的重點章節,在新增的三十七條中,明確提出要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要求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確定開放時間和游客承載量,為游客提供便利,同時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
  此次修訂通過制度創新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化傳播開辟了新路徑。開放政策打破了文物保護單位與公眾的物理隔閡,使文物從封閉管理轉向共享資源,極大拓展了文化傳播的覆蓋面。同時游客承載量標准的制定既保障了參觀質量,又通過限流機制倒逼管理機構開發數字導覽、虛擬展廳等替代性傳播渠道。
  與不可移動文物類似的是,在館藏文物章節中,也新增提及“國家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護可移動文物,開展文物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活動。”新版本中還增加關於博物館開放的具體規定:“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接待人數並向社會公布,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准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以上多個變化,大大拉近了館藏文物與公眾的距離。
  任何形式的文物開發都以保護為前提,如不可移動文物中章節內容要求鼓勵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開發制度等,第三十二條提到“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第三十五條提到“依托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制度改革 構建“保護與利用”法治平衡點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在豐富活化手段的同時,也強化了文物保護監管力度,“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
  同時提升了罰款金額,由原來“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升至“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新增責令承擔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等條款。
  針對新增違法行為,如對損毀文物保護標志的處罰,新版規定,損毀依照本法規定設立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而2017版中沒有提及對此類行為的具體罰款金額。
  總體看來,修訂版《文物保護法》的懲罰力度總體較舊版有所提升,強調了文物行政部門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方面的職責,並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了細化和加強。
  新法雖強調“有效利用”,但如何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商業化開發仍需探索。
  當千年文物遇見現代文旅,新《文物保護法》正在書寫一場“文明的二次生長”,國潮或將迎來發展關鍵期。這場變革不僅關乎經濟效益,更是在技術革命與文化自信的雙重驅動下,探索人類如何與歷史共生的終極命題。正如文博圈那句名言:“最好的保護是讓文化遺產成為日常所需。”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孫佳森整理

(責編: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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