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地上文物看山西”金字招牌

——《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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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7月1日起,《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標志著山西文物保護事業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的新階段。如何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條例》有哪些亮點?省人大常委會、省文物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山西是文物大省,文物資源豐富,文化底蘊厚重。文物資源在壯大文化旅游、建設文化強省、促進高質量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對標建成文化強省目標,我省文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張漢琦指出,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文物機構隊伍依然薄弱,文物科技創新力量依然薄弱,創新體系尚未形成,文物保護管理利用體系有待完善。對此,要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的補充性、實施性、探索性作用,總結我省文物保護的經驗,將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規規范,對制約文物事業發展的一系列突出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依法保障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共八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研究與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省文物局副局長王振華介紹,《條例》充分結合山西文物資源稟賦、具體工作實踐和社會發展需求,首次將“先調查再建設、先考古后出讓”前置規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特殊保護機制、瀕危重要低級別文物優先保護機制、地下文物保護責任人制度、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頻次要求、低級別文物劃定公布保護區劃、文物數字化保護戰略、文物價值挖掘研究和闡釋利用等內容寫入法規,以法治之力守護“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為有效破解“保護與發展”難題提供了山西方案。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閻默彧介紹,如何更好地保護文物,並讓它們在現代社會煥發新的生機,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從提高保護水平、推進研究利用、支持社會參與、加強督察檢查等四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保護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首要任務和首要職責,是貫穿《條例》全文的主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動態管理機制,每五年對具有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遴選、定級﹔規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具有特殊價值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特殊保護機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險情嚴重、具有重要價值的市保、縣保和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優先保護機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規定地上文物“先調查、后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讓”的保護前置機制,保護傳承城鄉建設中的歷史文化遺產。
  專章規定文物的研究與利用,是《條例》的亮點之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規范文物價值挖掘闡釋,支持石質、木質、泥質等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支持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展覽、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文創產品開發等,以充分發揮文物資源的當代價值和社會效益,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為更好地“讓文物活起來”提供法治助力。
  閻默彧介紹,《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時,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收到了76條意見建議。可見,社會公眾十分關注文物保護立法,文物保護也離不開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為此,《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引導、購買服務、表彰獎勵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廣泛凝聚動員全社會力量保護文物。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督察指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最大限度確保文物安全。
  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王振華表示,下一步,將聚焦新時代文物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務,深入推進文物保護法和《條例》全面有效實施,以法治力量進一步激發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強勁動能。

  本報記者楊文

(責編:馬雲梅、劉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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