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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山西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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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通信安全暢通,提升通信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后的《山西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資控股企業、醫院、學校、科研院所、大型場館、旅游景區、道路、橋梁、隧道、綠地等場所以及鐵路、公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應當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並提供便利。同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資控股企業等場所和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應當向基站、機房等配套通信設施建設免費開放。”在明確公共設施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方面,《條例》第二十三條作出規定。

在明確應當配套建設通信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方面,《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通信設施:一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企業等的辦公或者服務場所﹔二是醫院、學校、商場、公園、廣場、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應急避難場所等﹔三是公路、鐵路、橋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機場、車站等﹔四是住宅區、住宅建筑、商務樓宇等﹔五是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等﹔六是需要配套建設通信設施的其他建設項目。

在推動共建共享方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省通信管理部門應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工信、公安、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建立行業間公共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除了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方面以外,在法律責任方面也做了相關明確。調整了不執行建設強制性標准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住宅區、住宅建筑、商務樓宇等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國家強制性標准和規范,對配套通信設施進行設計與施工,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若違規將被處罰的還有,第四十條規定,以收取進場費、接入費、維護費、協調費、分成費或設置不合理條件等方式,阻撓或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公共通信服務﹔擅自改動或遷移他人通信線路以及其他通信設施,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通信設施接入公用通信網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增加了對阻擾、妨礙通信設施正常維護活動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阻撓、妨礙通信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定期檢查、檢修和維護通信設施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增加了危害通信設施安全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危害通信設施安全行為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李 靜

(責編:溫文、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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