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修訂通過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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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太原6月23日訊(記者王佳麗)近日,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山西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共5章45條,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突出通信設施支撐引領作用。《條例》第十條新增“鼓勵發揮通信設施在推動技術創新、發展數字經濟等方面的支撐引領作用,促進信息技術與經濟社會深度融合。”
  進一步厘清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領域的部門職責分工。《條例》第五條明確,由省通信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文物、林業和草原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相關工作。
  強化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通行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收取進場費、接入費、維護費、協調費、分成費或者設置不合理條件等方式,阻撓或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公共通信服務﹔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通信線路以及其他通信設施。
  加大公共設施免費開放力度。《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省通信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行業間公共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第二十三條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資控股企業、醫院、學校等場所和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應當向基站、機房等配套通信設施建設免費開放。
  加強通信設施建設電力供應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新增“供電企業應當以直供電方式為通信設施供電,因特殊原因採用轉供電方式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直供電方式。”
  此外,《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通信設施建設中的補償、賠償與告知義務以及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和防護知識宣傳義務。

(責編:溫文、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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