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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出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在民企就业国企下岗人员社保转移无障碍

时间: 2019年02月25日12:45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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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太原2月24日讯(记者齐泽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省人社厅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民营企业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涉及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以及转移接续落实落地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意见。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就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实际执行中不再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或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期间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就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转移时,暂缓征缴,转移后由所在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清理;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申请确认后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到民营企业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到民营企业重新就业后,民营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发生工伤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林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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