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房地产交易的“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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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太平兴国八年(983年)的汴京朱雀门外,茶楼酒肆的喧闹声中,一场房产纠纷正在上演。绸缎商张员外握着发黄的契约文书,指着临街铺面质问卖家:“这契书既无四至界畔,又缺交房期限,如今你要强占后厨三间,天下岂有此理?”这番争执正是当时民间房产交易乱象的缩影。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宋代不动产交易空前活跃。据《宋会要辑稿》记载,仅汴京一地,每月房产交易逾千件。但民间私契多由牙人代笔,常出现“契式残缺,界至不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乱象。有狡黠者将旧契重描作新,或在“批凿”环节偷改条款,更有甚者“以白契偷漏税钱”(《续资治通鉴长编》)。这些纠纷不仅困扰百姓,更造成国家财税流失。
  时年三月,知开封府司录参军事赵孚在《请置典卖庄宅契书疏》中痛陈时弊:“庄宅交易,多因狡诈之徒蒙昧尊卑,既成契券,遂有争讼。”这位精通律例的司法官首次提出标准化契约的设想:由官方制定“划一式样”,明确必备条款,要求“逐处水契,皆以此式书填”。
  宋太宗当即敕令翰林学士承旨李昉主持编修。新式契约须载明“田宅四至、交易钱数、交割期限、违约罚则”等十二项条款,堪称我国最早的标准化不动产买卖合同。为推广新制,朝廷在州县衙署外立“板榜”,镌刻契式模板供民摹写,开创了古代合同规范化的先河。
  至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年),这套制度已臻完善。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百姓交易须先赴县衙购置“定贴”(草本),填写后经书铺验证无误,再购官印“正契”。正契用特制楮纸印制,加盖朱色官印,故称“红契”。整个流程包括:草市问价——买卖双方经牙人说合议价;立定贴——缴纳5文钱购草本,预填交易信息;官验批凿——书铺核实产权、验证契税;纳钱请契——按成交价3%至5%缴纳契税;朱批立契——四份正契分存买卖双方、商税院、县衙。
  这套制度虽增加了交易成本(正契售价达200文),但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现存北宋元祐六年(1091年)《马氏卖地契》实物显示,契约详细记载了“东至张家墙,南至官道”等界至信息,并附有五位邻人签押作证。
  北宋合同制度的影响绵延至今。其首创的“四联单”制,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异曲同工;“批凿”程序实为产权确认的雏形。而3%-5%的契税税率,竟与今世契税标准惊人相似。
  但历史总在矛盾中前行。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绍兴年间临安府因契纸价昂,“细民有隐契不税者”。官府遂推出“契税减半”的惠民政策,展现出制度弹性。这种在规范与便民间的平衡智慧,恰是传统契约文明留给今人的宝贵遗产。
  从民间私契到官印正契,这场发生在房地产领域的“标准合同革命”,不仅规范了市场秩序,更在中华法系中镌刻下“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法治基因。

□胡文洲

(责编:刘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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