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家”——一位大学教师笔下的家文化
家庭整合中的生存智慧
漫谈“家”——一位大学教师笔下的家文化
家庭整合中的生存智慧
在传统认知当中,“合”始终代表着一种美德、统一。《袁氏世范》称“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高度评价合家的伦理典范意义。明末杨继盛在遗训中要求两个儿子,“当和好到老,不可各积私财”,也折射出了传统士人对家族凝聚的追求。
世代同居为人尊崇,而分爨异居常被视作一种不孝行为。尤其是亲在而分家的行为,更会遭到道德谴责。康熙年间山阴州《吴氏家规》严厉批评宠子娱妻、分居异爨、斤斤计较而“不复念亲之甘旨痛痒”的不孝子行为,并告诫子孙如有亲在而欲分家者,父母房长均有权责罚,若再犯就送官治罪。
古代律法不鼓励甚至会严惩亲在而分家的行为。《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者,徒二年。”明清时期,律法减轻了相应的惩罚力度。《大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而且必须是父母告官,才会受刑。若父母同意分家,法律也是允许的。由此可见,亲在是约束分家的一个重要因素。
分家似乎一直处在法律和道德的抑制之下。其实,家庭一旦成立,就决定了它终将破裂。正如“流长则派别,树大则枝分”的自然之理,分家本就是人之常情。有因家长无法理家而分家者,有因生活困难而分家者,有因妯娌不和而分家者,有因兄弟不和而分家者,有因姑嫂不和而分家者,有因父子不和而分家者,有因经济矛盾而分家者,有因勤惰不谐而分家者,有因应对灾祸而分家者。分家原因虽多,却也不外乎生活困难和家庭矛盾两种,后者似乎更为常见。对此,明代冯班《家戒》清醒地指出“兄弟不和,终身并做一处,有许多不便”。既然不和,不如分家单过,这从务实的角度揭示了分家的合理性。
比起分或合这种外在形式,古人更看重的是内心的情感。《袁氏世范》称“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清初著名学者孙奇逢也认为“如心实不和,强为含忍,势必至积怒深怨,决裂不可收拾。居同而心异,何如居异而心同”。人类学家麻国庆也指出在中国的分家制度中,作为经济单元的家虽然分裂,但文化意义上的家始终血脉相连。分家既避免了大家族僵化带来的内耗,又维系着家族共同体的向心力。分是出于现实生活需要,而合却是一种价值理念。
中国家庭的财产继承与分割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这与注重宗嗣延续的精神相契合。顾名思义,诸子均分就是将家产完全平均分配给各个儿子。晚明江阴李应升在《诫子书》中告诫子孙要均分财产,“不多取一亩一粒”。但在有些时候,也存在不均分的情况。例如,民国时期福建浦城“俗尚重视长子”,分产时会单独抽出十分之一的产业给长子长孙,名曰“守泽”。传统社会提倡重人伦、轻物利,推产、让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也能分得一份产业,作为养老之用,子孙不得擅自取用。家中未嫁女子,也能留得一份妆奁之资。这种制度设计巧妙联结着代际间的情感。
分家仪式中,舅舅常担任调解纠纷、主持分财、监督协议的角色,以使分家过程更具权威性、合法性。家产肥瘦搭配,分为若干股,再通过原始的抓阄方式决定各股的家产归属。分产后,空口无凭,订立分家文书,参与签押者涵盖了族长、姻亲、中人等多元主体。这类分家文书不仅是产权的凭证,更是中国家族关系的物质化呈现,从而形成法律效力与道德约束的双重保障。
分家是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制度,也是家庭再生产的主要方式。但是,家庭的分裂不是亲情的疏远,而是家族生命的新起点。分家也绝不仅是财产的分割,而是家族的延续和拓展。大家庭与小家庭的不断整合,折射出了中国家庭的韧性,也彰显了中国人的生存智慧。
郭心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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