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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四种形态”推进容错纠错

时间: 2018年12月11日05:09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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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成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创新举措和制度性成果。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不断探索推进“四种形态”,对实现监督执纪综合效果最大化具有根本指导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贯彻“治病救人”的工作指导,把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有机统一起来,让受规诫和受处理的同志心服口服,有利于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要严肃处理有纪不依、明知故犯的行为,又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于反映党员干部的不实问题及时澄清。
    要在容错纠错中弘扬法治精神。法治只有成为人们的精神向往和依托,才会真正内化为约束或支配行为的观念和准则。判断对错的标准是纪律和法律,确定容错纠错的标准仍然是纪律和法律。从实体上讲,对有悔改表现,符合《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法纪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或应容错纠错的,才能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而对屡教不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才能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法纪的本质是为了让秩序更规范,竞争的环境和平台更优化、更公平。只有法治精神树立起来,法纪意识强了,才能激起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表率意识,严守党的纪律规矩,遵守党纪国法,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让党员干部满怀热情投身到改革发展中。
    要在容错纠错中深化抓早抓小。容错纠错隐含的一个前提就是要尽早发现错误,正确面对错误,主动改正错误。错误发现越早,改错付出的成本就越小,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面影响就越小。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学思践悟使党员干部深入了解法纪的内涵和初衷,感受组织的爱护和苦心,主动反省和自查,防微杜渐。对于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教育提醒、推动整改、分类处置的方式,做到抓早抓小。要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要在容错纠错中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健全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体制机制,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通过规范的程序完善细化容错纠错机制的步骤和环节,内容上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操作上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通过推进容错纠错制度,不断督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同落实、同促进,使岗权责清楚明晰;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在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运行。
    要通过容错纠错让干部“少走弯路”。要在政治巡察、一线督查、解决难题和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中,通过干部的行为和语言,通过群众的反映,深入了解干部,对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党员干部的错误认真对待,从群众的舆论和口碑出发,从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出发,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干部“少走弯路少犯错”,更加健康地成长。
    要通过容错纠错让干部“敢试敢闯”。对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试、不敢为等问题,通过贯彻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犯错干部,要充分考虑干部行为的出发点、性质、过程、后果等要素,严格甄别“为公”与“谋私”动机,区分“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性质,精准把握“敢担当”与“乱作为”的区别,“有底线”与“无规矩”的区别,准确把握失误——错误——违纪违法的程度和界限,让干部能够放开手脚、轻装上阵,让犯了错的干部积极改正,让敢担当的干部干劲更足。
    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我们要通过科学严格的容错纠错机制,切实增强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坚持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以民心民意为标尺,为改革者撑腰,为创新者保驾,为实干者鼓劲,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作者为永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孙斌

(责编:温文、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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