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实施。“新安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安全生产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水平、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深刻理解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去年以来,针对全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在加强党政组织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安全发展指明了方向。“新安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新安法”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新安法”的实施,为推动我省安全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我省作为能源重化工基地,曾经因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推进责任落实等,使我省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明显好转的发展态势。科学研判我省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彻底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依然薄弱,为此必须强化“依法治安”。
贯彻落实好“新安法”,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省委把安全发展纳入到 “六大发展”之中,充分说明安全生产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现实的经济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和重要的社会问题,没有良好的安全环境就没有山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在“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关键时刻,抓好安全生产,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把学习贯彻“新安法”、抓好安全生产,作为基本职责和重大任务,作为检验领导干部执政水平的一条重要标准,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新安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新安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地位更加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并落实七项职责、加强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安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履职行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增强了政府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强制措施。
“新安法”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针对当前企业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良现象,“新安法”通过对违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的重处重罚,促使其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职责。通过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实行部门联动惩戒;实行事故单位负责人行业终身禁入,提高行政罚款幅度,采取单位和负责人双罚制,以及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必将形成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大力推动“依法治安”
贯彻实施“新安法”,就要联系实际学懂弄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筑牢“红线”意识、坚守法律底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动员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人人学法守法;采取宣讲解读、教育培训、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掀起学习贯彻热潮;通过学法用法,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的有关规定,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贯彻实施“新安法”,就要健全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巡查督察机制,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通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高事故防控能力;通过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重违法行为“黑名单”公告和通报制度。
贯彻实施“新安法”,就要严格规范依法监管。按照“新安法”关于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要按照要求抓好“五个全覆盖”;加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理清监管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在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实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效能,降低执法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监督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冶金工贸、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通过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霍红义 作者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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