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却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酝酿讨论过程。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一些专家学者就提出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主要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死刑核准案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标志着最高领导层已经认识到审判独立对于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法的进一步深化。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理论依据是司法权属中央事权。具体讲,各地法院不是地方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实践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党的领导与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立起来,认为这样做削弱了党对法院的领导;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法院看成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职能部门,让法院参与招商引资等工作,甚至为保护本地利益动辄要求法院如何裁判、如何执行。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对司法权性质和功能的错误认识,需要进一步澄清。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正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之策。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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