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通过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从明年5月1日起,视力残障者将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条例》规定,视障人士进站时需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在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导盲犬可进地铁。但随后该条款被删除,此番该条款再次出现,着实有些“难产”迹象。不难想象,出台一个这样的地方性法规,照样一波三折,更遑论在全国范围内各个公共场所去实施。说到底,从政策层面上,对残疾人提高平等条例,绝非易事。原因有三:一是观念难转,天生残疾在一些人眼中,就注定不平等,对平等语境下去照拂尚不习惯;二是社会的文明程度还不足以承载全体人员享受同等的公共福利,也就是说,社会进步迟滞,特殊人群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三是对导盲犬等新鲜事物的不了解,导致顾虑重重,不愿意接纳和改变,懒政使然,宁愿固守教条不作为,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去年5月初,为纪念太行盲艺人进京10周年,我省左权盲宣队主唱刘红权在京城举办两场个人开花调演唱会。由于中央音乐学院物业管理人员拒绝随刘红权的导盲犬多多进入校园,第二场演唱会不得不去他处。其他如乘坐飞机风波、进剧场风波,都让导盲犬是否被认可摆在公众面前。
其实,2013年8月起,成都地铁就已允许导盲犬伴随盲人进入地铁站内。也就是说,北京此番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但即便这样,也令人欣喜。因为,人性化的语境下,是残疾人平等权利的体现。特别是在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前夕,出台这样的法规,给那些生活在阴影下的残障人士,带来的不仅是导盲犬的出入证,更是对导盲犬从事的特殊工作的承认,其传递出的公共善意,给予他们的是一种尊重、尊严,其意义可想而知。
在新华社总编室公布的新闻报道中,规范的禁用词中,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这不是一个词汇的使用规范,而是对残疾人尊严的保护,是全体公民人格平等的有力诠释。
不可否认,一些人反对特殊条例的出台,与人们某些方面知识匮乏和误解有关。比如歧视艾滋病人,除了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艾滋病人是可以与正常人从事同等的工作,享有同等的权利。再说导盲犬,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导盲犬,被西方国家成为“上帝的礼物”,在目前全球也不过两三万只。不仅在我国发展缓慢,在全球的步伐也并不快。也就是说,针对特殊人群的事物,其关注度和认可度都大打折扣。残疾人作为小众人群,的确应当得到更多的体谅和扶助。不仅是在道德层面的体恤,更应当在政策法规的国家层面上规范。
平等,是站在同一个高度的对话和交流,不是俯视,不是漠视,是温暖的人性化语境下的关怀。当许多宠物被当做家庭成员一样看待时,一条导盲犬却被拦在一些公共场所之外,是我们的爱心泛滥,还是严守规则?平等,不是让所有人处于同等的平台对话,而是让弱势人群可以站在与正常人一样的高度对话。对他们的体恤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是整个社会文明的进程。
应当说,我国针对残障人士的法律法规一直在完善中,为了给残障人士参加社会活动提供更多便利,增加他们的社会参与度。相关部门在2012年颁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等。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电子渠道无障碍服务建设自律指引》,亦针对视力残障人士、听力语言残障人士和肢体残障人士三类特殊客户群体,进一步完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银行等电子渠道无障碍服务建设。
这些看似微小的进步和举措,都展现了整个社会对平等正义的渴盼,对人类自身命运的反省和关怀。我们相信,在人性化的语境下,残疾人未来的路会好走很多,脸上的微笑将更加灿烂。
□本报评论员 周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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