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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夜放鞭炮看法治意识淡薄

时间: 2014年11月06日03:51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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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炮扰民,不是什么新鲜事,可算是“痼疾”。遇到喜庆事放挂鞭炮热闹一番,在大多数人眼中,合情合理,是遵循传统习俗,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此风日盛,愈演愈烈,已然到了扰民的程度,危害到城市文明和公共秩序,就不能再听之任之,隐忍不发。为此,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出专题倡议书,建议婚丧嫁娶要弃陋习倡新风,其中提到要避免婚车堵路、炮声扰民。
    一个传统习俗因何成为令人厌恶的陋习,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习俗是否符合当下社会发展的状况;二是此种习俗是否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拿放鞭炮来说,古人用鞭炮声辞旧迎新,驱魔避邪,预示着家宅兴旺和安宁。而现今城市日渐发展,在密集的住宅区和大马路上放鞭炮,潜在的安全隐患不言自明。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难以计数,在空气污染日益严峻的情形下,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空气污染亦不容小觑,而因此造成的噪音污染更令人难以忍受。更何况,许多人乐于在深更半夜放鞭炮,且时间很长,有的竟演变成炫富攀比的砝码。不论其遵循的是何种风俗习惯,却让周围邻居屡受骚扰,苦不堪言,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只为了自家的乔迁、婚丧、祝寿等理由,吵得四邻不安,怨声载道。说到底,这就是不讲公德、自私自利的举动。如此看来,这般颇受非议的所谓习俗,俨然已丧失了应有的社会价值,沦为一种陋习了。
    既是陋习,就当破除。如何破除,法治不能缺位,在法治社会,规范公共秩序必须借助适当可行的法律,让法律来助力方能破除陋习。在这个层面上,太原市并不落伍,1994年制定实施了《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六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之后又两次修改,由六城区“全面禁炮”,修改为“允许市民在春节期间有限燃放”。从此,违规燃放爆竹的情况越来越多,一发而不可收拾。到后来,公安机关也屡次严查结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思路和方式都有诸多创新和改变,从堵到疏,从点到面,可谓部署周详。但时至今日,效果不是没有,但问题是,深夜鞭炮声仍不绝于耳。
    老问题用老办法不行,用新办法也不行,为何?惩治上的松紧有度,给了一些人侥幸心理,严查一阵风,过后又照旧。陋习顽疾,莫非是牛皮癣?在这点上,不妨借鉴“醉驾入刑”的招数,不是说什么都能入刑,但至少别让一些政策留有过多弹性。“一刀切”的武断,也许恰恰在中国当下是最为有效的可以根治顽疾的“猛药”。有空子可钻、有人情可卖,就会滋生出很多的侥幸。“别人行我也行,别人做我也做”的从众心理,是许多社会陋习的根源所在。例如,在城市十字路口上,行人凑一撮就可以闯红灯,就是受到从众心理驱使的结果。诸如此类,还有不系安全带、不排队、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都是在不良环境下,自我约束差,法治意识淡薄的体现。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大妈跳广场舞,本来是件好事,自娱自乐,本无可厚非,但当一堆人在一起,胆气壮了,公共秩序和公德的意识渐渐也弱了,觉得法不责众,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这种心态是典型的撒泼心态。法治社会,讲的是遵守规则,保护自身权利,同时尊重和保障他人权利。而社会陋习的存在,恰恰是淡忘了权利意识,不能自觉恪守公民守则,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令行则国治。在中国的熟人社会,遇到事情先不是考虑照章办事,而是先找熟人,这就在执行法规上出现了“弹性”空间,也让一些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障碍,政令还没有出门,就有可能大打折扣。因此,很多时候,我们不是没有法规,而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应当明确,得不到执行的法令如同一纸空文。太原市的“禁炮令”出台了20年,却磕磕绊绊,无法禁绝深夜扰民的鞭炮声,更无法制止酒店门前“壮观”的烟花场面。是违法不究,还是执法不严?
    总之,要想解决陋习痼疾,光想着出台什么样的政策,远不能达到根治的目的。还要三管齐下,让执法的有法可依,理直气壮;让全体市民有法必依,不敢有所懈怠;让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民意,有可操作性,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社会整体法治氛围。当然,在社会整体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的背景下,法律信仰的建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只有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和公众意识,才能将法治的信仰真正融入公民的血液中。

本报评论员 周俊芳

(责编: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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