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财税体制应该是——
“税权归民”“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宪法》及《立法法》也已确立了这两大原则。
《立法法》同时又规定: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就某些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即所谓“授权立法”。1984年、1985年,全国人大曾两次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税收事项制定行政法规。虽然《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期限,但全国人大的这两次授权均未明确期限。这就导致从1984年至今的30年间,行政权在税收领域日趋膨胀。
目前,我国已开征的18大税种中,只有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其他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重要税种,均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方式决定并颁布实施。更进一步,国务院又将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权利及解释税收条例的权利交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使,甚至允许部分省市以试点名义自行制定税收地方法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是真正看到了问题所在,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其实,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只是走出了第一步。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主导的国家,完善国家财政税收体制,更为关键的一步是“费改税”。
“税收法定”后,税收项目要由人大制定法律,政府收税变得没有以前容易,但如果换个马甲、改个名目,将向百姓收取的钱不叫“税”而叫“费”,那“税收法定”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财税体制应该是:税收法定、税外无费。政府能够向老百姓征收的只能是税,而税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徐松林/文 据 《同舟共进》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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