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新定位,这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与崭新实践。面临这一改革的新实践,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探索、迅速解决、更快适应的新课题。
一、市场监管的观念、途径与市场作用新定位不相适应的现状,要求我们探索新的监管范式
改革初始,我们曾强力扭转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监管僵化的模式,扭转了“官办市场、市场官办”的局面,政府不再直接“办市场”。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的崛起,以及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迫使我们的改革必须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勿容置疑,在目前条件下,政府监管市场的机构设置、目标、手段、方法、途径、观念、思维,还不能适应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新定位、新要求。
首先是监管观念不适应。不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能正确处理严管与为企业服务的关系,不能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阻碍了“全民创业”发展环境的形成。
其二是监管体制不适应。还没有形成监管统一、规范大市场的体制机制,管理资源与市场监管还没有形成最优组合,“权力寻租”还有空隙。
其三是监管职责错位。部门之间职责模糊、职能错位,有的甚至扭曲监管部门对企业服务的准确内涵,代替或者干预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造成市场监管的阵地荒芜、作用扭曲。
其四是审批太多太滥。一些不合理的审批影响创业主体快速入市,影响市场主体的营商行为,迟滞和贻误企业的发展机遇。
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在习近平同志关于深化改革的系列讲话指引下,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领下,适应改革大势,适应新的定位,时不我待,不等不靠,迅即投身于政府职能再转变、再强化、再调整、再完善的改革之中。
二、围绕市场作用的新定位,精准设计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置、目标定位与体制重构
在市场作用的新定位中,政府怎样管市场、管什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近期习近平同志的系列讲话中已经做了准确设计,制定了清晰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为发挥政府监管市场“更好作用”,机构改革要迅速到位。政府机构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正在紧锣密鼓地稳健推进。我们要调动、整合、完善市场监管的行政资源,释放新能量,使之能够更好地保证市场作用新定位的实现。
其次,建构监管力生成的新体系。在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下,重构与创新市场监管体系。着力建构科学、完整与市场监管内在要求、与市场规律客观要求、与市场作用新定位的现实要求相适应的执法、监管、维权、服务的工作体系。其中主要有如下内容:
建构高效、便捷并有利于创业者入市的市场准入体系。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承载,如果没有庞大的新型创业者、各类市场主体的生成与崛起,“决定性”作用就失去了主体,发展就失去了活力。市场准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框架下,用系列制度、实施细则的形式去完备和细化。比如,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改革,降低投资者、创业者的市场准入门槛和成本。山西2013年探索这项改革,新注册公司达到3397家,同比增加23.9%,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类似这样的举措,就能保证创业者、投资者不失时机地发挥“决定性”作用,不至于贻误市场主体的发展机遇和浪费管理成本。
坚持法赋责权并建构精准科学的执法体系。在市场作用新定位的条件下,一系列市场监管的法律都在“先修法”“后改革”的指导思维下,做了修订与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是市场主体实现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法律保障,更是政府监管市场、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执法体系建设的内容构成,首先是准确反映法的内涵,把法的意志转化为监管执法者的行为实践。要普法学法,不留盲点,上岗必懂法,执法必守法。其次是监管部门要有立规守法的素质与自觉。监管部门要有能力制定出鲜活的、具体的、准确的与法的意志相一致的、保证法的意志实现的规章制度。再其次是市场监管效能考核体系。要明确市场主体崛起、全民创业、发展加速、交易公平、竞争公平是依法监管市场的终端目标。
建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消费者参与、市场主体自律”的消费维权体系。消费维权的执法灵魂是以人为本,更是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内容。要在《消法》规范的职能框架下,建立“维权赔付”“公益投诉”“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责任”的制度系列。同时,要把落实《消法》的职能,向乡村基层政府延伸,特别是向农村消费群延伸。
建构科学、快捷、全覆盖的质量标准体系。法律调节、政府监管部门的“更好作用”,必须体现在依法对各类产品、质量、构成成份等方面制定科学的标准,不能发生产品标准空白、无标生产、无质经营的现象。全省质监部门出台和制定了一产、二产、三产等各类地方标准471项,使假冒伪劣、无标无证产品大幅度减少。
此外,还需在构建食品安全与涉危涉爆行业的特殊监管体系、市场监管的队伍素质保障体系等方面狠下功夫。
三、适应市场作用的新定位,市场监管新范式必须坚持的原则、方向
显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绝不是放弃和扭曲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功能和服务功能,而是要求政府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条件下,主动自觉调动市场不能配置的公共资源,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好政府对企业、对市场主体干预过多和监管错位、缺位的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更好作用”的关系。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规范了政府监管市场的 “更好作用”。两个作用的和谐统一、有机结合,才是实现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准确内涵。二者统一于市场监管模式的重构与创新实践,简言之就是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服务的优质高效、公共管理的准确定位。
二是正确处理“法定权责”与行政裁量的关系。“法定权责”的权力观,是政府监管市场必须依循的原则。要摈弃过去存在的以“行政自由裁量”的名义,为自己扩权;以“解放思想”的名义,随意越权;以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名义,随意侵犯市场主体的行为。在依法改革的条件下,要坚持在法律框架下行为,在法的意志下实现对市场的科学监管。
三是正确处理监管与活力、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依法对市场进行严格监管,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服务,是整个国家治理当然也是市场监管的终端目标。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服务的。因此,不能把服务深化到“代替”“包办”“干预”企业内部活动,影响市场作用新定位实现的境地。要把法制、严管、执法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服务有机统一起来。
四是坚持市场监管手段、途径与目标的统一。在高技术产业、网络经济日益发达的条件下,靠感觉、凭热情,靠行政裁量、主观认定去处置市场主体的“不轨行为”,已经严重不适应监管“大市场”的需求。因此,政府对整个市场的监管,必须纳入“大数据”“信息化”的轨道。
随着市场主体的崛起,全社会创业环境的生成,特别是改革所释放的市场活力,必然会给政府发挥“更好作用”,给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外在条件和内生动力,从而促进社会管理现代化和市场监管科学化,实现政府监管的有效性、科学性与常态化、信息化、现代化,推动整个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张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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