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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时间: 2015年07月05日22:43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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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治国方略的新提升。


●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基。


●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治国方略的新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如何治理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成为执政党的首要任务和历史使命。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凋敝,社会百废待兴,新中国迅速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政权,创建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相应的经济制度和其他制度,实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点的国家治理体系。“文革”时期,我国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遭遇到重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在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指引下,总结国际国内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进行了新的探索,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做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改革开放30多年持续的发展以及在国际舞台上的迅速崛起,表明我国的国家治理是符合国情和发展要求的,是具有独特优势并富有成效的。但毋庸回避,我国的国家治理也还存在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乃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制度执行还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制度执行的表面化、局部化、扩大化、停滞化等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特别是进入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所面对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敏感性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瞻远瞩,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起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既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进一步升华,必将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制度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基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国家制度建设上解放思想,不断探索创新,在“摸着石头过河”与理性设计的结合中,形成了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我国国家治理有序推进的基础和有力支撑。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我们一方面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始终坚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更加自觉地扩大制度共识、深化制度认同,夯实制度根基,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制度自觉。所谓制度自觉,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不能固步自封。制度自信,一方面体现为政治定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为改革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开放的、发展的,而非封闭的、僵化的。制度自信不仅体现在对制度的坚守上,亦体现在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上,体现在对人类美好社会制度的探索和追求上。尽管35年来的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体制以及党的建设等体制机制,还未形成有机的衔接,一些重要领域还存在制度缺失和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伴随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我国的国家治理处于转型之中,需要不断通过制度建设巩固转型的成果。因此,消除制度短缺,提高制度质量,固化制度成果,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科学确定制度的论证原则,进一步理顺制度体系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为完备,也更为管用。


治理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国家治理必须首先处理的问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在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红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政府职能削弱、市场功能强化,而是对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定位,使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为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有限政府建设与有效政府治理,为市场有效运行建立一个开放型的经济体系、吸引型的制度环境和服务型的公共需求供给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各类市场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从而推动经济更加健康、更加公平、更加高效地持续发展。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说到底就是要调整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转向社会治理领域。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关键是要逐步消除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促进国家职能和权力向社会回归,为社会发育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政治条件和制度环境。为此,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必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切实发挥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多元化作用,建立一个以相互依存为基础、以协作为特征、纵横协调、多元统一的现代化社会治理结构。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特质使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法治原则和法治理念贯穿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各个领域,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必须把握法治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协调好相关立法工作,把“先行先试”和“于法有据”统一起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必须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只有更加自觉并善于运用法治这个集中体现现代化治理本质要求的思维和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寻求破解各种问题的制度化解决之道,才能使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梁丽萍 作者为太原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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