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巩艳军的父亲巩福清3年前因反映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并收取了5000元“误工补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刑拘26天。同时被拘的还有村民巩晋波、巩建武。2010年3月1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巩福清等人无罪。2010年5月26日,巩福清等三人向榆社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1年春节前,榆社公安局下达 “不予赔偿决定书”。(见本报3月23日特稿版)
榆社三农民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正如他们所言,“赔不赔不是主要的,就是想讨个说法”。抛开案件本身的细节不论,如果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法律意识,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社会恐怕就不会太远了。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国家,或者说社会是由无数个作为个体的人组成的,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由每一个个体的公平正义所构成。对于每一个个体的尊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意。
从姜云春到佘祥林,从聂树斌到赵作海,无论是执法者以权代法的主观所致,还是其能力所限条件所囿,每一个冤假错案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家破人亡,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以法的名义”对生命的剥夺。他削弱的是法律的公信,挑战的是社会的公俗良序。
在媒体的关注下,不少冤案最终得以纠正。但从报道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即便事实证据充分,错案纠正阻力仍无处不在。一个人拥有多大的权力,那么他就要负多大的责任。办案者手中掌握的生杀予夺大权,任何的疏忽和枉法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国家赔偿对于中国人而言更显陌生。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当处于相对弱势的公民个体受到国家机器的不当侵害时,公民就有了维护自身权益和尊严的尚方宝剑。而对于执法者而言,国家赔偿法及其对徇私枉法者的追偿条款则成了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他时时给手握公权力者敲响警钟,督促其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姜军旗(山西《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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