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 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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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太原市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相关情况。

为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历经5次修正,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20多年,为适应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文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高建东介绍。

其中,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支持文物价值挖掘,文物保护交流,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要求;明确新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加大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体现了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

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着力推动让文物活起来,鼓励文物利用研究,鼓励文物数字化保护,鼓励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充分体现文物由人民创造、为人民享有、被人民传承的理念。

在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行政处罚类型,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强法律震慑,筑牢文物“应保尽保”的法治屏障。

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并重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包括在法律上将其命名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对其原址重建、改变用途、修缮、迁移或拆除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迁移或拆除须省级文物部门批准);明确将其纳入法律责任范畴。

近年来,太原市持续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一方面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实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改善文物本体保存状况,2024年以来,利用政府一般债券1200余万元用于修缮低级别文物。另一方面,通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捋清全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情况,并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纳入规划。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全面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力争10年内做到全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应修尽修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太原市文物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梁晓宇表示。

坚持在保护中传承让文物活起来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文物应当“有效利用”,并将党中央坚持的“22字工作要求”完整写入法律,体现了鲜明的改革导向,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其中,新增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同时,法律也明确了文物利用中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

太原文物系统将坚决贯彻落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保护第一,构建文物与旅游互动体系;坚持法治意识,并尊重文旅融合市场规则,推动文旅支柱性产业和民生幸福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

山西新闻网记者 冯耿姝

(责编:王晓艳、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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