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实施办法》 明确文物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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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文物资源丰富,保护难度大,《实施办法》的施行为明晰文物安全责任提供依据与指导,是文物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今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了《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提升文物应急处置能力

“我省文物资源丰富,现有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约占全国76.67万处的7%,全国排名第四。全省413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登记可移动文物320余万件,全国排名第五。”省文物局副局长于振龙介绍。

近年来,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稳中向好、成效显著,但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法人违法、盗窃盗掘案件时有发生,文物火灾等文物安全隐患和风险依然存在,文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

结合文物工作实际,省文物局起草了《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3年12月14日,《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施行。其中,深刻阐述了文物安全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围绕解决问题和制度安排,提出了5章共22条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是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不仅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强化实施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更需要强化和落实直接责任。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者是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的直接守护人,他们与文物朝夕相处,承担着各项具体安全管理职责,是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守卫者。”省文物局副局长白雪冰表示,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确、直接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直接影响文物安全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是决定文物安全的最关键因素。

为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要安全职责。“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评估文物安全风险,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白雪冰说道。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离不开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在《实施办法》中也再次明确,要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宣传,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同时,鼓励义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以及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于振龙介绍。

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管,省文物局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要求全省所有文博单位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2023年全省所有国省保和大部分市县保文物保护单位已设立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牌,公开文物安全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我省还积极参加国家文物局开展的“寻找最美文物安全守护人”推介活动,对基层文物安全管理者和执法人员,一线警务人员、文物安全技术人员,文物保护组织、文物保护员和志愿者、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有功人员等给予表彰,并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场城市活动进行宣传,通过推广典型事迹,让更多社会公众关注并支持文物安全工作,为文物事业发展助力。

山西新闻网记者 冯耿姝

(责编:王晓艳、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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