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山西新闻网7月31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事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我省学校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对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预防风险、处理事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从法规层面加以规范和保障。因此,制定《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从法规层面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全面提升我省学校安全工作能力水平,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条例》共7章57条,从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据悉,《条例》规定学校及学校安全的范围、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明确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规定了政府及部门、群团组织、学校、监护人和学生的职责。
安全管理职责部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明确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校园安全部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定学校要制定完善设施设备、集体活动、消防、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明确防范欺凌和暴力、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安全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开展安全教育任职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学校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事故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及禁止行为;规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此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及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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