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以法治方式保障粮食安全
山西:以法治方式保障粮食安全
山西新闻网7月31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新闻发布。《条例》共7章50条,自10月1日起施行。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急待解决的问题,粮食供求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稳产增产基础还不牢固、储备体系尚有薄弱环节、应急保供能力依然不强。因此,落实落细粮食安全保障法,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我省粮食安全保障的堵点和卡点问题,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及时出台条例十分必要。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为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更好凝聚保障粮食安全的强大合力,《条例》第一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特别是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
关于耕地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盐碱地综合改造、旱作梯田建设和老旧梯田提升改造;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
在粮食储备方面,《条例》第三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保障机制,确保储备安全;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按照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
粮食流通和加工是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粮食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是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关键,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重要防线。为此,《条例》第五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第六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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