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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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7月31日讯(记者 冯耿姝)今日,记者获悉,《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山西持续加大公共文化事业投入,扎实开展文化惠民工程,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我省仍存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利用投入不够、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足、服务效能不高、社会参与不充分等问题。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提升我省公共文化品牌影响力;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坚持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属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共设7章37条,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加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第七条按照市、县、乡村等三个层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条例》第二十四条从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等场馆作用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引导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外,在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培养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公益性文化单位及其人员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的培养、评价机制,提供业务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强民间文化人才培养。

(责编:郝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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