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吃的“分米鸡”可能并不是分米鸡
不知不觉中,一个韩餐的新宠“分米鸡”火爆晋城市场,按人数点配菜盘子长度的独特点餐方式让其引领风骚,但是,在大快朵颐的时候,你想过你吃的“分米鸡”是真的吗?
4月2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收到关于“分米鸡”的侵权起诉。
原告栾某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为“分米鸡”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专用权,起诉晋城三家企业侵权,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有“分米鸡”标志的产品和使用“分米鸡”提供服务,停止可能造成混淆误认的行为,要求这三家企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通过店铺和媒体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被告表示对侵权事实不知情,辩称分米鸡只是菜名,并非招牌名等。
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告享有注册商标“分米鸡”的专用权及排他使用权。被告在其餐饮经营场所内的背景墙、菜单上使用“分米鸡”的标志,并销售相关食品,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服务和商品来源的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原告商标的声誉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分米鸡”字样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这个案件画上了句号,但在晋城,类似的知识产权案件还有很多。有KTV觉得“纯K”等字样好看,作为设计使用被起诉的。有小客栈觉得“如家”二字亲切在招牌里使用被起诉的,还有觉得同行生意好,把招牌做的类似而被起诉的……
这些都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018年,晋城中院受理一审涉民事的知识产权案件265件,与2016年及2017年审结案件数量相比,呈倍数提升。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10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54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件。
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很多商家知道自己在蹭热度、打擦边球,但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人家那大公司远着呢,哪能看到自己……但就是这种侥幸心理,侵犯了正常商家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自主创新的发展。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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