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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证明在手钱却“不翼而飞”

时间: 2016年06月23日04:59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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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年5月10日17时00分
    地点:迎泽区法院第6号法庭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从2006年起负责为被告太原某游泳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建筑物进行日常维修、安装、粉刷等工作。其中,在2008年7月时,张某和学校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协议》,约定由张某为学校的宿舍楼进行维修、暖气安装、粉刷。项目完工后,学校并没有马上支付工程款,直到2015年初,给张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3793.46元。由于至今未支付,张某诉至迎泽区法院。
    庭审现场: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并服从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5月10日下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律师到齐后,审判员周玉旺核对基本情况,双方表示无异议,宣布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太原市某游泳运动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欠条《证明》是否有效,双方争执不下
    在法庭调查时,原告代理律师首先提交了4个证据,分别为:一是2008年7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协议》,证明双方存在该工程;二是工程概(预)算书,对金额予以确认,证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793.46元;三是2015年2月4日出具的一份证明,该证明记载了被告欠原告133793.46元,是欠条,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关系;四是2015年2月4日税务局开的发票,证明被告所欠原告款项133793.46元。
    随后,被告代理律师质证时对证一、证二真实性无异议,并承认2008年7月的工程发生变化,确实并未按合同履行,预付一万元。但对那份欠条《证明》被告坚决不认可,被告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说:“该《证明》上的盖章是在办公室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盖的,当时未与财务核对。更何况此证明不是原被告双方核对后出具的证明,不能反映真实的欠款情况。并且款项有零有整,不符合正常的结算表现形式,要求查明。”
    针对欠条《证明》是否有效,审判员询问原告张某证明是谁开出的,张某很坚决:“就是学校办公室开的,而且是经武校长(前任校长)批的,才加盖的公章。”
    应付款项给没给,到底应该是谁的问题
    为早日收到工程款,原告张某在几年内一直催促被告学校结清工程款,还在2015年时应被告的要求,重新补开了《建筑业统一发票》后交于武校长,但仍然未有结果。
    但被告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则称,经过重新核对账目,认为2008年7月的项目已付清,随即提交了2011年所开的金额为99975.36的发票这一证据。被告代理律师补充说,“此张发票就是向原告支付的维修款,即2008年的工程款项。同时,在2015年2月17日,我方又支付原告维修款13944元,至此全部结清工程款。”
    针对上述问题,原告代理律师提出,99975.36的发票这一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争议工程款无关。确认收到该笔款项,但与本次诉讼款项不是一笔款项,是2006年至2015年间其他拖欠款项工程。
    在庭审结束前,审判员周玉旺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讲究诚信,通过调解解决矛盾。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庭下调解。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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