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男子武,52岁,陵川县人。2015年11月5日15时许,武驾驶农用三轮车外出。当行至陵川县附城镇城东村至岭东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张相撞。武本身没有驾照,属于无证驾驶。武所开的农用车也没有牌照。当车祸发生时,张连车带人跌倒在地,武则驾车逃离现场。
附近的村民发现后,通知了张的家人。张的家人赶到现场,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公安交警和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立即送张到陵川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张当日被转往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武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
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案件审理期间,武向张的家人赔偿64000元,并已全部履行。
武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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