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限制遇“尴尬”
“酒店、餐厅设定包间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霸王条款”长期以来在餐饮业盛行。10月8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定从11月1日起,餐饮行业设“最低消费”最高可罚款3万元。《办法》的出台赢得一片叫好声。大限将至,省城餐饮企业的情况如何?10月21日、22日,记者走访部分酒店发现,多数餐馆已经取消最低消费的限制,但仍有个别餐饮企业很难与“最低消费”割舍。
餐饮业难割舍最低消费
省城市民王女士表示,21日,她在亲贤北街第二客厅就餐时就遇到“最低消费”。当天中午,王女士与友人一起到该餐厅吃饭,进入包间时,被服务员告知“此包间最低消费180元”,随后点完餐结算为170元。服务员表示,消费不够也按最低消费180元结账。
22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致电该店,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如果在包间就餐,小包最低消费180元,大包最低消费288元,消费者自带酒水需另付杯子使用费,每人10元。当记者询问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餐饮行业设置最低消费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并称“餐厅一直以来都是这样”。
随后,记者来到同一条街上的一间时尚川菜馆顺风123。“我们这里没最低消费。”记者询问最低消费或者包间费时,餐馆客服人员明确表示。但服务人员提醒记者可以选择团购468元的套餐或者选择单点,单点加收10%的服务费。“这不就是设置‘最低消费’吗?”面对记者的疑问,工作人员只是一再强调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消费”。
相比一些时尚餐厅,星级酒店虽然取消了最低消费限制,却是“换汤不换药”。22日,记者在解放路的太原花园国际大酒店了解到,该五星级酒店在今年年初已取消最低消费限制,但消费者在就餐后需付15%的服务费。以消费2000元计算,一顿饭下来需多付300元。工作人员解释称,“这里每个包间有20—30平方米,可以供20人同时用餐,我们收取服务费只不过是为了保证包间的利用率。”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出于成本考虑。”一位从事多年餐饮行业的冯先生告诉记者。酒店实行最低消费限制已经好多年了,包间费、酒水开瓶费、服务费等都算变相的“最低消费”。如果消费者的消费没有达到一定金额,在没有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况下,酒店的经营很难持续。“该《办法》实施后,高档酒店利润或进一步缩水。”冯先生说,如果这项规定真正实施后,餐饮企业不排除采取其他措施挽回损失,如提高菜品菜价、减少菜品分量等。
细则未出台恐遇执行难
据了解,《办法》中,相关部门不仅明确禁止设置最低消费,还规定对违法商家处以最高3万元的处罚。第12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第21条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实,今年2月,就有关于“禁止设置最低消费限制”的法律条文出现。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也明确禁止商家的“霸王条款”,但类似的情形仍屡见不鲜。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关于最低消费纠纷的投诉很多,《办法》的实施将对这类投诉有据可依,但需要商家有一个认可的过程。”同时,该工作人员提醒到,消费者与商家发生“最低消费”纠纷时要做好证据收集,例如保留好餐饮小票,拍下要求最低消费的店堂告示等,以便进行投诉举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吉利律师则表示,“最低消费”违反了消费合同的公平性,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办法》的实施对经营者来说是一种约束,但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实施细则未出台,因此法律效力不是很大,对餐饮业及消费者的影响还要看下一步相关配套细则出台的情况。
本报记者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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